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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納稅信用等級2017

納稅籌劃師 閱讀(9.68K)

納稅信用等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依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評定的基礎上,就納稅人在一定週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等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納稅信用等級的知識,歡迎閱讀。

什麼是納稅信用等級2017

  納稅信用等級分類

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級。A級信用最高,D級信用最差。

下面我們根據信用等級來具體瞭解一下:

  A級信用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A級:

(一)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B級信用

通過對評定指標進行考評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

但至評定日為止有新發生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自評定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發生,至評定日尚未清繳的),不具備評定為B級納稅人的資格。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

  C級信用

考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

特殊情形,考評分超過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一律定為C級:

(一)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評定期內同時具備按期納稅申報率在90%以下,納稅申報準確率在

70%以下,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90%以下的;

(三)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

(四)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一年內兩次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五)應稅收入、應稅所得核算混亂,有關憑證、賬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D級信用

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

(一)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激勵與監控

對A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鼓勵:

(一)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採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後,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

(五)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情況採取激勵辦稅的服務措施。

對B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徵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並可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嚴肅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檢查計劃重點檢查物件;

(三)對驗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稽核,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複核;

(四)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

(五)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和稅款先比對、後抵扣;

(六)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從嚴稽核、審批;

(七)各地根據情況依法採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

對D級納稅人,除可採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主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物件,強化管理,並可實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二)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