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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直接判為納稅信用D級及後果

納稅籌劃師 閱讀(1.22W)

納稅信用等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依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評定的基礎上,就納稅人在一定週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等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直接判為納稅信用D級及其後果的知識,歡迎閱讀。

什麼情況下直接判為納稅信用D級及後果

  直接判為d級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後果(懲戒措施)

《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財政部等21部門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規定: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1、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出口退稅從嚴稽核;

(4)縮短納稅評估週期,嚴格稽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物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稽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第八條第一款。

3、實施部門:稅務總局。

  (二)阻止出境

1、懲戒措施: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

3、配合部門:公安部。

4、操作程式:對欠繳稅款、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稽核批准,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物件通知書》,函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邊檢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四)項。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工商總局。

4、操作程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因稅收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資訊定期推送給工商總局。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

(2)《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

(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

3、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告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徵信機構可以通過稅務總局入口網站查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相關資訊。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

4、操作程式:由各級人民法院將當事人資訊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推送至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六)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懲戒措施: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2、法律及政策依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3、配合部門:工商部門。

4、操作程式:工商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系統介面,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懲戒措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物件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國土資源部。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佈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八)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質檢總局,進入其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資訊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九)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2、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財政部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財政部,由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佈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2)《海關認證企業標準》。

3、配合部門:海關總署。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海關總署,進入其進出口企業綜合資信庫,海關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作為重要參考:

(1)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2)《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行政許可稽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

(3)《證券法》第十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配合部門:證監會。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證監會,由證券管理監督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佈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

(1)對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

(2)對於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當事人,限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3、配合部門:保監會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保監會,由保險監管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佈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3、配合部門:交通運輸部。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佈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援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援。

2、法律及政策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佈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五)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企業債券。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第二條第(七)項;

(2)《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發展改革委,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佈的資訊依法進行有效懲戒。

  (十六)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27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令2003年第4號)、以及農產品、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再分配公告,對於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誠信狀況較差的企業,在關稅配額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由商務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作為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稽核參考。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

1、懲戒措施:稅務總局在入口網站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九條;

(2)《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網際網路資訊辦。

4、操作程式:稅務總局每季度在入口網站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的同時,通知網際網路資訊辦協調相關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向社會公佈。

  (十八)其他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當事人,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單位。

4、操作程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提供給相關單位,各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資訊依法依規進行約束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