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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經濟師經濟法案例習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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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高階經濟師經濟法案例習題:合同法

一。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餘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後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後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託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1)甲公司發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2)一臺挖掘機因被突發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 0萬元;(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並說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並說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並說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並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並說明理由。

【答案】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於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係,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臺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於條件尚未成就,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於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並有權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