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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南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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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南

高階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南大綱

考試簡介

為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階會計師資格評價辦法,在總結浙江、湖北兩省2003年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4年擴大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16個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擴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29個省、區、市進行試點。2013年度繼續在全國範圍推行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

組織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負責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中的考試(以下簡稱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負責確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和確定合格標準,對閱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財政部負責組織專家命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試題。

各地區的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財政部門協商制定組織實施辦法。黨中央、國務院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會計人員,按照屬地化原則報名參加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高階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的評審工作仍按現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進行。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階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組織進行;沒有高階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可按規定委託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階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階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階會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各地具體規定有所不同,請查閱當地的報考條件。

2.經省級人事、財政部門批准的申報高階會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報名條件解析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為《高階會計實務》,考試時間為210分鐘。>>詳情

考試方式

採取開卷筆答方式進行。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會計、財務、稅收等相關的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分析、判斷、處理會計業務的能力和解決會計工作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

 報名時間

一般在4月左右報名。>>參考往年官方公告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為2014年10月26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考試要求

1、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運送與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

2、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3、中央單位所屬會計人員依據本部門規定破格條件報名的,經單位人事部門稽核蓋章同意,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應為考生辦理報名手續。

4、中央單位在確定本部門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時,如有需要,可與當地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聯絡,取得本部門考試人員成績相關資訊。

在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告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並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證在全國範圍內3年有效。

合格標準

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專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範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並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