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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報考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手續

初級會計師 閱讀(1.38W)

關於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相關問題,很多考生諮詢“跨省市報考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考地與會計證註冊地不是同一個地方該如何報名?”。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了相關的解答內容,歡迎參考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跨省市報考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手續

其實很簡單,會計從業資格證實行屬地管理,跨省市網上報名的考生,應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調轉手續,才能參加當地的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即:只要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到報考當地即可。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跨省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省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託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調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三)有效證件(身份證、軍人證、護照)原件和影印件。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入“會計人員資訊管理系統”,稽核其基礎資訊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持證人員調轉後,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列印其基礎資訊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資訊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稽核後,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持證人員對其基礎資訊和調轉登記表內容進行確認後,在基礎資訊表、調轉登記表上簽字。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調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絡電話和時間,並在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列印調轉記錄。

持證人員應持調轉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及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它手續,於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電子資訊被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退回前,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的須向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撤銷調轉原因的書面說明,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依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

持證人員因故未能調出的或被退回的,應於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核銷。如仍需調轉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跨省調入:

從省以外地區調入本省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上傳電子資訊成功之日起90日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入申請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有效證件(身份證、軍人證、護照)原件和影印件、原發證機關辦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調入單位接收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公章或法人程式碼證影印件加蓋公章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調轉平臺上的電子資訊,確認無誤後及時將其匯入本省會計人員資訊管理系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同時註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當場告知持證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10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拒絕調入人員資訊在全國調轉平臺上作退回處理並註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所列資訊與全國調轉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資訊不符的。

(三)自調出之日起超過90日的。

(四)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

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應依法到相應行政機關變更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調轉手續。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資訊在財政部調轉平臺、財政專網查詢系統、調出地調轉記錄中不存在的,可認定其所持證書為虛假證書,應予以當場沒收其證書並開具相應憑證。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準確訊息請諮詢當地財政局。祝大家報考順利,學習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