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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複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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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複習資料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

1.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即徵稅範圍不包括農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蹟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為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注意:

(1)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2)經濟落後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據以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基數。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後再作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徵收。

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 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規定

  主要注意的專案如下: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 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後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應從批准徵用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

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 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