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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逆回購計息規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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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交易所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質押式回購(以下簡稱“回購”)交易量隨之增加,回購利率波動問題日益受到市場關注。為更好地服務市場參與者,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交易所對涉及回購交易的若干條款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完善回購業務相關規則。新規的實施將有助於促進交易所市場回購利率穩定,方便投資者更好地參與交易所回購市場。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國債逆回購計息規則的知識,歡迎閱讀。

國債逆回購計息規則2017

  此次債券回購規則修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上交所』

修改了回購的計息規則。

①:將回購計息天數從現行的回購期限名義天數修改為資金實際佔款天數;

②:上交所將全年計息天數從360天改為365天。

(考慮到深交所及銀行間債券市場質押式回購全年計息天數均為365天,為與其他市場一致,既便於統一市場規則,也方便投資者交易。)

修改了回購收盤價的計算方式。

③:回購收盤價將由現在的當日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改為當日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考慮到回購市場交易的特點,閉市前回購利率一般明顯偏低,隨機性較強,此次修改,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降低迴購收盤價的波動性、隨機性。)

  『深交所』

修改了回購的'計息規則。

①:將回購計息天數從現行的回購期限名義天數修改為資金實際佔款天數;

回購期限的名義天數&資金實際佔款天數區別

『名義天數』:回購產品的期限n。

『資金實際佔款天數』: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曆天數N。

  需區分幾組概念:

首次清算日為交易日(T)

首次交收日為首次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T+1)

到期清算日為首次清算日加上回購期限天數n(按照自然日),若到期清算日為非交易日,則順延至下一交易日清算(t)

到期交收日為到期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t+1)

一般情況下,名義天數n和資金實際佔款天數N一致,但在節假日前,因交易所市場節假日休市,會出現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也就是說:n=N,n>N,n

舉個例子

名義天數小於資金實際佔款天數,即n

投資者週四參與1天期回購,首次清算日為週四,資金首次交收日為週五(T+1日),到期清算日為週五(即週四+1天,t日),資金到期交收日為下週一(t+1日),則投資者回購資金實際佔款天數為3天(週五、週六、週日),而回購名義天數為1天。

名義天數大於資金實際佔款天數,即n>N,如下:

投資者週五參與3天期回購,首次清算日為週五,資金首次交收日下週一,到期清算日為下週一(即週五+3天),資金到期交收日為下週二,則投資者回購資金實際佔款天數為1天,而回購名義天數為3天。

名義天數等於資金實際佔款天數,即n=N,如下:

投資者週四參與4天期回購,首次清算日為週四,資金首次交收日為週五,到期清算日為下週一(即週四+4天),資金到期交收日為下週二,則投資者回購資金實際佔款天數為4天,而回購名義天數也為4天。

實際佔款天數&回購期限對照表:

  債券回購有哪些品種

債券以100元面值為1張。上海市場以1000張及其整數倍(10萬元的整數倍)參與;深圳市場以10張及其整數倍(1000元的整數倍)參與。

各期限對應的程式碼及簡稱見下表:

普通個人投資者可否參與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

根據目前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普通的個人投資者,可以作為逆回購方通過債券回購融出資金,到期獲取一定的收益,但不能作為正回購方融入資金。

普通的個人投資者按“賣出”方向進行申報,參與逆回購。

投資者該如何看待交易所回購市場的利率水平

交易所市場回購利率有時波動較大,既與現有的利率形成機制有關,也與交易所市場參與機構和交易機制等因素有關,對此,投資者還需客觀理性看待。

其一,交易所目前回購利率以名義天數而非資金實際佔款天數計息。當遇到週末、節假日等日期,市場參與者將自發調整回購利率,從而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利率的波動性。

其二,目前交易所回購市場參與者主要是非銀金融機構和公眾投資者。在臨近季末、年末等時點,銀行對非銀機構融資意願有所下降,部分非銀機構則轉到交易所市場進行融資,從而增加了交易所市場資金需求量,市場參與主體在短期內以較高成本進行融資的意願有所增強。

其三,交易所回購採用集中競價交易,回購利率實時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而回購利率的日間波動特點也反映了資金在日間不同時段內需求的結構性變化,不同於平常意義的短期利率波動。

機制調整後,對投資者的交易習慣有何影響

債券回購利率形成機制新規實施後,投資者需知曉:

一、對於交易所回購的回購報價為回購資金實際佔款期間的年化利率,無需考慮節假日影響因素;

二、全年計息天數滬、深市場一致,均為365天;

  新規實施須知

新規將於2017年5月22日起實施。對投資者在2017年5月22日前已達成的債券回購交易,其到期購回價仍按原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