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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本法律法規》複習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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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本法律法規》複習題答案

1.B[解析]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的規定,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所參加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年檢時間同時辦理執業年檢。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執業的,其從業資格自取得之日起滿18個月後自動失效。

2.C[解析]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故選項A正確。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客戶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是融資融券交易原則之一。故選項B正確。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故選項C錯誤。根據《證券法》第74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④南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故選項D正確。

3.D[解析]根據《公司法》第55條的規定,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4.C[解析]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方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的3%。

5.C[解析]根據《證券法》第212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6.D[解析]根據《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①最近24個月記憶體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②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③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7.A[解析]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投資者融出的證券和投資者歸還的證券,該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8.A[解析]根據《公司法》第51條的規定,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9.C[解析]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誠信資訊的查詢}己錄自陔記錄生成之日起儲存5年。

10.C[解析]根據《刑法》第18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七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問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1.B[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98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12.C[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17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沒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13.C[解析]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14.D[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21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5.D[解析]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後,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註冊登記。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註冊登記。

16.D[解析]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每季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報告和託管報告、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交易監控報告(如有)。

17.B[解析]根據《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建立併購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專案建立獨立的工作檔案。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儲存期不少於10年。

18.A[解析]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19.A[解析]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63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註冊登記管理。

20.B[解析]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規定,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1.B[解析]根據《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只有選項8是公司,其他三項為非法人企業,不能對其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22.D[解析]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期限不超過6個月。

23.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140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

24.C[解析]根據《刑法》第160條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C[解析]根據《公司法》第49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⑧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26.D[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7.C[解析]根據《公司法》第52條的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28.B[解析]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經紀商要嚴格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委託事務。這是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的首要義務。委託人的指令具有權威性,證券經紀商必須嚴格地按照委託人指定的證券、數量、價格和有效時間買賣證券,不能自作主張,擅自改變委託人的意願。

29.C[解析]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②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託資產價值,低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最低限額;③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④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30.C[解析]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並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託管機構,不得動用。

31.A[解析]證券自營業務的清算應當由公司專門負責結算託管的部門指定專人完成。

32.C[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21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3.B[解析]證券經紀商是充當證券買方和賣方的代理人,發揮著溝通買賣雙方和按一定的要求和規則迅速、準確地執行指令並代辦手續,同時儘量使買賣雙方按自己意願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點。故選項A不正確。根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53條的規定,同一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主辦人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故選項B正確。根據《證券法》第143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故選項C不正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故選項D不正確。

34.D[解析]根據《證券法》第3條的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5.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100條的規定,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36.D[解析]根據《證券法》第220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

37.D[解析]保薦期間分為2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機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機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會計年度;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

38.A[解析]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試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2年內不得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39.A[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0.B[解析]根據《刑法》第180條第4款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41.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42.A[解析]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43.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210條的規定,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4.D[解析]根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45.B[解析]根據《證券法》第212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46.B[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63條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47.D[解析]根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48.D[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54條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客戶未能按期交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49.A[解析]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或者融券賣出量佔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人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50.D[解析]根據《證券法》第127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2項以上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