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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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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髮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髮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營銷、基金註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和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函式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起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對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實行市場準入管理,《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儲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諮詢服務;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從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QDⅡ業務等。

1.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項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募集與銷售、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基金營運服務。

2.受託資產管理業務。根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可以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5 000萬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公司申請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2)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3)經營行為規範,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l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等。

基金管理人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時,需遵守《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由中國證監會於2009年5月5日釋出,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投資諮詢服務。2006年2月,中國證監會基金部《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物件提供投資諮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物件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同時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物件提供投資諮詢服務時,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承諾投資收益、與投資諮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諮詢客戶以及代理投資諮詢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