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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註冊有關事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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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註冊有關事項調整

為做好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製度改革的配套工作,根據《關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製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證協發[2015] 147號),我會調整了執業註冊條件,進一步完善執業註冊流程,對從業人員管理平臺註冊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現就執業註冊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註冊條件

1、申請執業註冊應當參加並通過《關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製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證協發[2015] 147號)規定的科目(或科目組合)考試。

2、規定科目組合之一考試合格且成績有效,具備申請執業註冊的資質條件;同時符合學歷經歷條件和其他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式申請執業註冊並獲得執業證書。

  二、管理分工

1、機構負責申請註冊人員提交材料的`實質稽核。機構指定專人(資格管理員)登入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 日常更新及維護本機構的執業註冊資訊,保證註冊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申請註冊人員應如實準確填報註冊申請、變更登記、資格年檢、主要業務經歷、離職備案等內容。

2、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執業註冊實行形式稽核,只對註冊檔案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稽核。

3、協會根據情況對各機構的執業註冊工作開展抽查或者檢查,並依據自律規則實施自律管理。

  三、紀律要求

1、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2、機構未及時、準確、完整更新和維護本機構相關資訊的,協會將依據自律規則暫停其執業註冊申請。

3、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對該機構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

4、申請註冊人員執業註冊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協會不予註冊;已取得證書的,協會登出其執業證書,並記入誠信檔案。

申請註冊人員有上述情形的,協會自作出不予註冊決定之日或登出證書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再受理該申請註冊人員的執業註冊申請。

  四、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