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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本分攤協議與成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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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格的成本分攤協議的難點就在於預期收益的計算。因此,需要藉助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相關知識,比較複雜,耗時長,成本較高。因此,我們建議企業要做好成本收益分析。

關於成本分攤協議與成本收益

  1、成本分攤協議的適用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六十四條規定“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應符合本章規定。

第六十七條規定,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於集團採購和集團營銷策劃。“就貴企業所述情況而言,屬於集團內部各個成員共同接受SAP系統的服務。如果SAP服務的提供商提供給集團的是軟體的.方式,並要求集團按年支付軟體使用費的,則認為是SAP在進行無形資產的特許使用,則符合上述第六十四條規定,貴企業屬於共同受讓無形資產。

如果SAP將使用軟體一次性賣給集團,但按年收取後續的服務費用,則屬於服務費的範疇,則符合上述規定的共同接受勞務情況。

因而,從服務方式來看,貴企業可能會採取的上述兩種方式都應符合成本分攤協議的適用範圍,就範圍而言,貴企業與境外母公司共同接受SAP服務應可以簽訂成本分攤協議。

  2、需要注意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六十八條規定,成本分攤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與方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係、在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內容、範圍,協議涉及研發或勞務活動的具體承擔者及其職責、任務;

(三)協議期限;

(四)參與方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和假設;

(五)參與方初始投入和後續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價值確認的方法以及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六)參與方會計方法的運用及變更說明;

(七)參與方加入或退出協議的程式及處理規定;

(八)參與方之間補償支付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九)協議變更或終止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十)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稽核。

因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一份合格的成本分攤協議的簽署成本是很高的。這裡關鍵在於需要衡量出每個集團成員所分攤的成本要與其取得的預期收益相匹配,從而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參與方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和假設是十分重要的。這裡參與方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和假設就是指,如果沒有使用SAP你的收入成本是什麼情況,使用了SAP後,究竟能給集團成員帶來什麼樣的收益,是由於管理高效導致收入增加了,還是成本費用降低了,還是兩者兼而有之。如果收益提高了,每個成員企業究竟能提高多少收益,這個收益是怎麼計算的。這個收益計算的前提是什麼。

例如,如果成員收益計算具有可比性,這裡有一個假設就是各成員對於收入、成本核算的財務處理方法要保持一致,否則就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例:假設集團的總公司A和子公司B、C共同接受服務,服務支付總價款為100萬。假設,接受這項服務後,我們能夠計算出,A企業能增加預期收益50萬,B企業能增加預期收益10萬,C企業能增加預期收益40萬,則A應分配的成本=100×50/100=50,其他企業按類似方法分配。也就是說成本的分配比例要和受益比例一致。

所以,這裡的關鍵就是計算集團成員接受服務後,就這項服務而言能帶來多少的預期收益。這些預期收益的是在哪些假設前提下計算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