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會計實賬>

過年發放開門紅包如何做賬務處理

會計實賬 閱讀(1.93W)

現在很多企業在過年、過節時發放每位員工幾百元的加菜費,年初開工發放開門紅包等,是否應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能否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過年發放開門紅包如何做賬務處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過年發放開門紅包如何做賬務處理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國稅函[2009]3號)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專案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

《國務院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規定:

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國稅函[2009]3號)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發放的“加菜費、開門紅包等”都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上述“加菜費、開門紅包”等,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可作為合理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