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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企業的往來款項計提壞賬問題

會計資格證 閱讀(2.03W)

企業發生壞帳,造成壞帳損失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關聯方企業的往來款項計提壞賬問題,希望能為你提供幫助:

關聯方企業的往來款項計提壞賬問題

【問】子公司與母公司的往來款項等是否可以計提壞賬?

【答】公司之間的往來款項是否計提壞賬,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規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資料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執行舊會計制度的企業,應遵循《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法規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這一法規並不意味著企業對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可以不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與其他應收款項一樣,也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其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關聯方(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並且不準備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或無其他收回方式的,則對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也可以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子公司與母公司的往來款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母子公司之間往來款項如符合上述條件可計提壞賬準備,目前沒有限制規定。但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做相應的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