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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規:四種情況大學生不得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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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網站日前公佈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修訂情況,並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部屬高校徵求意見。與原規定相比,新規明確提出大學生參加創業可折算成學分;新增四種大學生不得轉學的情況;學校給予學生處分除開除學籍以外,應設定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教育部新規:四種情況大學生不得轉學

參加創業可折算成學分

新規對大學生自主創業、社會實踐等進行了支援。新增 " 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實驗等活動以及自主創業、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可 折算為學分,計入學習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制定。學校應當鼓勵、支援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定創新創業學分。"

新增 " 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錄取成績的不得轉學

新規對高校學生轉學進行了更明確規定。新增 " 考生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 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 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大學聯考 ( 精品課 ) 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跨學科門類的 " 等情形不得轉學。

新規還對 "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 進行了單列。

除開除外,學生處分到期予以解除

新規對學生權益進行了充分保護。要求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規定新增 "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設定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新規明確提出,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新規還對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書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要求。包括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院系、年級等基本資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規章制度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和依據;處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學校名稱和處分日期。

新增 "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復查,對於處分事實不清、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案件,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

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新規重視高校學生的誠信教育。首次明確提出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記錄。記錄學生學業誠信、學術誠信等誠信記錄,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失信學生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誠信記錄時效由學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