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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中級保險專業高頻考點:保險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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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佈保險合同無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保險利益原則的相關內容吧。

經濟師中級保險專業高頻考點:保險利益原則

  一、 保險利益概述

1.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險人的承保基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確立的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

2)保險利益一般必須為經濟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3.保險利益的效力

一般來說,投保人和保險人不能以保險合同的約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對於人身保險來講,訂立合同時和發生保險事故時同時具有保險利益;對於財產保險來講,可以不同時具有。

4.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二、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1.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1)財產上的現有利益;2)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望利益;3)責任利益;

2.財產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1)對財務享有物權;2)享有債權;3)負有的法律上的責任;

  三、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實質上為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者身體所具有的所屬關係,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和依賴關係;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持養關係的家庭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