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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資料

職稱考試 閱讀(3.25W)

根據“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生須知”可知: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11.1—11.3,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資料

  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考程式

2016年度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採用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的報考方式。報考程式如下:

(一)凡符合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入廣州財政網() “會計服務—會計考試”欄目進行報名。考生可自主選擇我市任一行政區進行報名,網上填寫報名資訊,選擇現場確認點並預約現場確認日期。根據機位數量、考場配備等可供情況,每期考試均設有報名名額限制,我市所有行政區報名額滿後,該期考試不再接受報名。考生報考時須仔細閱讀報考須知,慎重報考,繳費確認後,不再辦理退考。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考生應對網上所錄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考生報名資訊可在報名期間內上網自行修改(姓名及身份證件號不能修改),一旦繳費確認後將無法再修改報名資訊。

(二)考生按照預約日期到現場確認點稽核報名資格及繳費。考生集中的學校、單位需集體確認的,代辦人員可與現場確認點聯絡預約受理時間。

  考生現場確認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廣州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表》1份。考生來源為在職人員的,應當在表格“單位資訊”欄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印章;考生來源為全日制在校學生的,應當在表格“學校資訊”欄加蓋學校或學院公章;考生來源為待業人員的,表格不需要蓋章。

2.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若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有效身份證件指在有效期內的以下證件:

(1)內地居民戶籍考生使用第二代內地居民身份證。如遇身份證失效或遺失的情況,應及時辦理有效的臨時身份證代替,其餘型別證件證明一律不予受理;

(2)現役軍人考生使用軍官證或軍人身份證明;

(3)香港、澳門及臺灣戶籍考生使用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

(4)外國戶籍考生使用護照。

3.考生來源為全日制在校學生的,還需提交有效學生證原件。考生為待業人員的非廣州市戶籍考生,還需提交有效的廣州居住證。

(三)列印准考證。已繳費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廣州市財政局網“會計服務—會計考試—列印准考證”欄目列印准考證。逾期未能列印准考證造成的損失,由考生自負。考生列印准考證後應核對相關資訊,如發現資訊有誤的,必須在列印准考證規定時間結束前2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證件證明,到現場確認點所屬的區財政局會計科辦理更正,逾期不再受理。因考生個人填報資料有誤導致無法正常參加考試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四)參加考試。考生考試時間由系統隨機生成,原則上不予調整。考生必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准考證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考生進場前須經過身份證讀卡等驗證環節,以確定考生身份。

(五)確認成績。考試採用無紙化考試模式,實行上機答題。考生點選交卷後,電腦系統將即時自動評分並當場顯示考試成績,考生必須與監考人員雙方簽字確認成績後方可離開考場。成績一經確認不再提供複查服務。

(六)考試成績查詢。考生可於當期考試全部結束15日後登陸廣州市財政局網站“會計服務—更多服務—查詢服務—成績查詢”欄目查詢分數。不提供成績複查服務。

(七)考試結果公佈及領取證書。考生可按規定時間,登入各區考試結果公佈網站(附件2)查閱考試結果公佈。公佈考試結果通過的人員可在考試結果公佈後6個月內,登入廣州市財政局網站()“會計服務—領取證書”欄目,填寫《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基礎資訊表》,按照有關流程申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逾期不申請領取的,視為放棄。

  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時間安排

網上報名:11.1—11.3(報考名額有限,額滿不再接受報名)

現場確認:11.2—11.11(節假日不辦理)

列印准考證:12.1—12.7

考試時間:12.8—12.31(個人考試時間由電腦系統隨機生成,以准考證記載為準,不作調整)

考試結果公佈時間:2017.1.16

除網上報名、列印准考證及考試專案外,其他事項節假日不辦理。以上安排如有變化,我局將另行發文通知。各位考生可關注新浪微博、騰訊微博,以便第一時間獲得最新通知。

  廣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考要求

(一)報考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2.因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人員,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3.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物件

1.符合工作單位(非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戶籍、居住地任一條件在我市的人員。

2.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3年第32號要求,部屬及省屬在穗院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在省工商局登記且不在中央在穗單位、省屬在穗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企業)範圍內的單位在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