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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藥士職稱考試條件

職稱考試 閱讀(1.4W)

中藥士資格考試,是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以下是小編收集的考試相關內容,歡迎檢視!

中藥藥士職稱考試條件

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中藥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取得方式

初級中藥士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併計算。已參加初級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資料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護理學(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2、異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由天津進行資料合成統計,並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證書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條件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中藥學專業:

報名參加初級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中藥士資格考試

需取得中藥學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中藥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士職務滿5年;

2、取得中藥學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中藥學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中藥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師職務滿7年;

2、取得中藥學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藥師職務滿6年;

3、取得中藥學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藥師職務滿4年;

4、取得中藥學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藥師職務滿2年;

5、取得中藥學專業博士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中藥學工作的人員;

2、報名參加初級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