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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銀行從業《信託法律制度》考點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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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中較多的介紹了各種法律制度,下面小編要給大家提供的是《信託法律制度》考點複習,大家可以參考閱讀,更多詳情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銀行從業《信託法律制度》考點複習

  考點1 信託的設立

1.信託的概念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信託的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5)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4.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

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考點2 信託財產的性質

信託法律關係的客體,即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信託財產具有如下性質: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 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人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考點3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1)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託被撤銷;

(6)信託被解除。

  【拓展延伸】

  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1票據概念、特徵和功能

1.概念

票據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2.主要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要式證券。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徵。

(5)票據是文義證券。

(6)票據是設權證券。

(7)票據是債權證券。

3.功能

匯兌作用、支付和結算作用(票據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融資作用(主要通過票據貼現實現)、替代貨幣作用和信用作用。

備考提示

理解票據各個特徵和功能的含義,要能夠在選擇題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考點2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考點3 票據權利和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