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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點:票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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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立足於我國票據立法,對票據基礎、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票據抗辯、票據偽造與變造、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票據喪失救濟、空白票據等票據法基本制度,以及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票據具體行為制度,從理論上進行系統研究被稱為票據法律制度。

銀行從業資格考點:票據法律制度

  7.6 票據法律制度

  7.6.1 《票據法》概述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1)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 票據是要式證券

(3) 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4) 票據是流通證券

(5) 票據是文義證券

(6) 票據是設權證券

(7) 票據是債權證券

  7.6.2 票據的功能

1.匯兌作用。

2.支付與結算作用。票據最早是作為支付工具出現的。匯票和支票是委託他人付款,本票則是出票人自己付款。

3.融資作用。票據的融資作用主要是通過票據貼現來實現的。

4.替代貨幣作用。票據也被形象地稱為商人的貨幣。

5.信用作用

  7.6.3 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2.票據行為的種類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

(4)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於匯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7.6.4 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請求權,追索權是第二順序請求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取得有兩項限制:第一,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二,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7.6.5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起訴訟

  7.7 合同法律制度

  7.7.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1. 合同的.概念

  2. 合同的特徵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為。

  7.7.2 合同的訂立

  1. 合同訂立應遵守的規定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力能力。

(2)訂立合同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採取一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即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內容具體;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脹應當在要與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能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7.7.3 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合同生效的要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標的合法,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係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

(2)性質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實問題。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評價問題。

  4. 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從法律上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合同。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型別: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對於可撤銷的合同,有變更和撤銷兩種救濟方法。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後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7.7.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債務,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時,應先為給付的一方在對方未提供擔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制度。

  3. 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害於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7.7.5 違約責任

  1. 違約責任的概念

  2.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1)違約金責任;

(2)賠償損失;

(3)強制履行;

(4)定金責任;

(5)採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