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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司法考試 閱讀(1.83W)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前身為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後,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2016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一般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三)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

  在校生報名

普通高等學校2014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

  港澳臺學生報名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報名程式

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司法部公告及有關檔案中公佈。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公告和有關檔案,確定並公佈本地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及時向社會公佈。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在公佈報名事項時,應當明確要求報名人員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其工作、學習地報名。

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網上報名方式的,應當要求報名人員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確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