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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司法考試的選擇題

司法考試 閱讀(3.29W)

每一個成功的司考考生背後,都有一個培訓學校,每一個失敗的司考考生背後,都有兩個。下面是小編歸納的司法考試的選擇題,歡迎其拿來參考。

2016-2017司法考試的選擇題

1、[多選題]下列有關法的特徵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歷史上的一切法的規定都是明確、肯定的

B.法是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

C.法並不是司法機關辦案的唯一依據,法律以外的其他社會規範,也可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D.法是以國家政權意志的形式出現的

【答案】 BCD

【解析】法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肯定性,具體而言,法一般都以明確的、肯定形式為人們提供行為標準,但這並不是說每個法的條文都以明確的、肯定的形式來規範人們的行為,有的法條是用來說明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等。故A選項說法過於絕對。

2[多選題]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現代科技的發展對我國的立法體制和立法方式都有直接影響

B.我國法律體系主要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我國同外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

C.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生效、法律時效,以及法律的修改

D.從訴訟程式上看,大陸法系國家採用當事人主義,法院判決書的推理方式是歸納法;英國法系國家採用職權主義,法院判決書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繹法。

【答案】 BCD

【解析】B選項,我國法律體系分以下幾個部門: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故為錯誤。C選項,法律的時間效力,它是指法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對其頒佈實施以前的行為和事件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故C選項錯誤。D選項,大陸法系國家採用非當事人主義,法院判決書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繹法,故D選項錯誤。

3[多選題]下列屬於法律意識範疇的是:

A.甲打贏官司後一直拿不到賠償金,認為法院沒什麼用

B.乙感到中國的法律越來越不管用了

C.丙以為偷書不算偷,不構成盜竊罪

D.丁不知道中國有《對外貿易法》

【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識是一種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民關於法和法的現象的思想、觀點、心理和知識的總稱,主要包括:人們對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的看法,對現行法的理解、解釋、態度的情緒,對自己喝他****利、義務的認識,對人民行為合法性的評價,以及人們關於法的知識修養等,故ABCD選項均應入選。

4[多選題]下列有關法與社會關係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社會是法的基礎,國家法以社會法為基礎,“紙上的法”以“活法”為基礎

B.科技進步對於以良知、正義為裁判基礎的司法活動影響不大

C.在發展水平上,法與道德都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且在發展水平上互為標誌和說明

D.法律只規範和關注人們的外在行為,不過問人的內心活動;而宗教規範既規範人的外部行為,又規範人的內心活動

【答案】AC

【解析】B選項錯誤,科技進步對司法的影響表現在司法過程的三個主要環節,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法律推理,越來越受到了現代科學技術的影響。D選項,一般只規範和關注外在行為,一般不離開行為過問動機,宗教規範不但規範人的外部行為,而且更側重規範人的內心活動。故D選項錯誤。

5[多選題]下列關於法律規範衝突的處理,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是?

A.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B.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規定

C.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D.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可見,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發生衝突時,不能一概依據新的一般規定處理,而要由制定機關作出裁決,而裁決結果可能是適用新的一般規定也可能是適用舊的特殊規定。故A選項錯誤,當選。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可見,並不是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便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規定,還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故B選項錯誤,當選。C選項應由國務院裁決。故C選項錯誤,當選。D選項符合《立法法》的規定。題幹要求選非,ABC應入選。

6[多選題]關於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下列哪些選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A.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佈後的30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

B.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D.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公佈

【答案】ABC

【解析】根據《立法法》第89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後的30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故AB選項的說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91條第2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故C選項的說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69條第4款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故D選項的說法錯誤。是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但是由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而非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

7[多選題]下列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關係的說法不正確的有:

A.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立法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B.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以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果以全體議員2/3上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佈

C.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行為,可以提出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

D.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答案】ABC

【解析】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相關規定,特別行政區長官不需要向立法會報告工作,這與中央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不同,故A選項表述錯誤。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可知B選項情形行政長官還可按第50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故B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7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可見,聯合動議後還須經立法會通過,並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且須經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調查案,才可提出彈劾案。故C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5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故D選項正確,當選。

8[多選題]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B.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C.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D.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

【答案】BCD

【解析】《選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故A選項說法正確,不選。《選舉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法》第30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可見,只有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故B選項說法不正確。公民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選項說法不正確。《選舉法》第5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故D選項說法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