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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傷人動物園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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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去年夏天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引發的輿論風波尚未平息,今年大年八年級,寧波雅戈爾動物園又發生了同樣的慘劇。與前者輿論一邊倒地指責受害者不同,這回的輿論令人不解地分出了“挺虎派”和“挺人派”。

老虎傷人動物園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嗎

客觀地說,寧波這位死者比北京那位傷者所犯的錯誤還要嚴重,如果說北京那位傷者還可以用“重大誤解”作為託辭的話,寧波這位死者實在找不出正當的理由,而且他的故事中也沒有一位偉大的母親為他挺身而出,讓他多一點悲情與尊嚴。可是一些人,特別是一些“精英”卻偏偏選中了這樣一個人來為之辯護,看來精英就是精英,他們已經厭倦了普羅大眾的常識性思維,而一定要顯示自己卓而不群的“獨立思考”能力。

這兩起事件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受害者都不願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一定要動物園來為自己的錯誤埋單。而這一點,也折射出了民眾法治意識的不足與誤區。近年來,隨著法治的深入人心,民眾權利意識高漲,越來越多的人知道了權利與自由是個好東西。但是權利意識的提升並不代表法治意識的提升,法治的`真諦在於權利義務相統一。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分別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義務,在行使自由的同時要承擔責任,一個人越自由,他的自我責任就會越重。世界上沒有隻有權利沒有義務、只有自由沒有責任的事。所以,我們越強調權利,就越要準備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法治社會既是個人權利得到充分保護的社會,同時也是個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的社會。

就老虎傷人這個事件來講,動物園的責任來自於動物園的過錯,過錯是動物園承擔責任的前提。動物園在這個事件中到底有沒有過錯,還需要有關部門的調查結論,這裡不能先入為主,但死者家屬認為“動物園就不應該讓無票者進入”這種說法顯然站不住腳。僅從常理上推斷,沒有一個公園會主動放逃票者進入園區,尤其是民營動物園,門票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更不會忽視門票管理。而公園的管理是為大多數正常遊客設計的,不可能專門為那些挖空心思的逃票者設計防逃票措施,公園只要盡到了正常的管理義務就可以了。

當然,可能還有人會說,民法上不是還有一條叫無過錯責任嗎?的確,民法上確實有這樣一種“嚴格責任”的規定,但是隻要我們稍微瞭解一下就會知道,所謂無過錯責任不是在所有問題上都適用的,我國民法和侵權責任法在動物園管理上都有規定,不適用無過錯責任。而且更重要的是,無過錯責任的適用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受害者或者說是被侵權人,也沒有過錯,否則依然不能適用。

動物園作為經營方,與受害者個人相比的確是強者,但是我們也不能強求動物園承擔無限責任,否則就有悖公平原則,畢竟兩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我弱我有理”那種話在心裡偷偷想想也就罷了,無法拿到檯面上來說。

大概在十幾年前,我國的司法是有一些亂象的。曾經出現過見義勇為者追小偷,小偷被車撞傷,卻判決見義勇為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這種奇葩案例多了,不僅攪亂了人們的正常判斷,也導致社會對司法失去了信心。所以這些年來司法全力糾偏,強調司法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司法審判不能有悖於常識,樸素的正義觀告訴我們,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不應該也不可能得到合法的賠償。逃票進入動物園的行為是犯錯,不是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也小得多,但是在邏輯上兩者是相通的,即錯誤的開始不能匯出正確的結果,法律保護的是正當合法的權利,而不是違法行為。

法治從來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社會道德與規則是法治的基石,抽離了社會道德與規則,法治不可能獨立存在。所以,雖然從感情上我們對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感到同情和惋惜,但是從法律上我們不能強迫動物園承擔無限責任,為受害人的錯誤埋單,否則法治就會從平等保護變成“恃弱凌強”,而這同樣不是法治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