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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知識:對於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規定

2019-11-22 駕照考試

除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機動車駕駛員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②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③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實習期結束後30日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理等知識考試,並接受不少於30min的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④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登出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登出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登出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⑤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1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延長1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登出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標籤:實習期 駕考 機動車 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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