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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報考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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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幼兒園、國小、初級中學、高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那麼,教師資格證報考需要什麼條件呢?下面大家就隨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教師資格證報考需要什麼條件?

1.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鑑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鑑定。

2.各種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要求

“兩學”學歷要求

在校生(大二、大三、應屆畢業生)憑學生證或相關證明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國家統考學歷要求

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報考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報考初級中學、初等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高階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報考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在校生僅限畢業年級生報考,報考時應提供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3.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

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在於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也就是說不僅要掌握一定的知識,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識按照不同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傳授給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學習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學生的特長和潛力能夠充分發揮出來。教育教學能力的內容廣泛,要求較高,鑑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教育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公民的素質差異較大,因此,《(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4.擔任教師工作所必須具備的身體條件

"身體條件"應為教育教學能力的'一部分,或者說是承擔教育教學任務的"硬體",因為教師(特別是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身體條件對教育教學效果有一定影響。《教師資格條例》第六條規定:"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教師身體條件主要是要求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等。"身體條件"的具體標準參照師範教育類專業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5.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要求

中等職業學校"培養國民經濟部門需要的中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性質,決定了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中實習和實際操作的內容較多,這些實習和實際操作任務是由實習指導教師承擔的,這些實際操作教學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學歷作基礎外,還要有相當長時間的經驗積累和實踐鍛鍊才能達到。所以,在《教師資格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中規定:"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6.普通話水平要求

《教育法》規定在我國各級各類學校教學都應當推廣使用普通話。《(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交往越來越密切、範圍越來越大,普通話作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為社會所重視。教育,特別是基礎教育對推廣使用普通話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師應當具有比其他社會成員有更高的普通話水平。

7.教育學、心理學知識要求

學習、掌握並能在教育教學實踐工作中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原理是教師職業的特殊要求。對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根據這條規定和不同教師資格的不同要求、不同地區和不同的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教育學、心理學的學習和考查(考試)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