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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寧夏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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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2013年8月,教育部印發了《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之後,相繼有15省(區)進行了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註冊改革試點工作,今年,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擴大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註冊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要求,又有13個省(區)作為試點單位,其中,2015年7個省(區)開展試點工作,我區已被確定為2015年試點單位。

2015年寧夏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為了穩步推進我區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註冊試點工作,自治區教育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實施方案》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實施細則》,並確定金鳳區、大武口區、青銅峽市、涇源縣、中寧縣為先行定期註冊試點縣(區),現就我區制定的《方案》與《細則》作一解讀。

  一、 主要政策調整(概括為“五大政策調整、十大政策變化”)

“五大政策調整”

改革後對原有中國小教師資格制度主要作了五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統一了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大綱和命題,筆試統一劃線,面試統一考核;

二是完善了考試科目設定,突出對考生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的考查;

三是由專業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擔考試命題和考務組織工作;

四是師範專業畢業生不再直接認定教師資格,納入考試範圍;

五是破除了教師資格終身制,實行5年一週期的定期註冊制度,加強了對在編在崗教師師德表現、培訓學時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的考核。

  “十大政策變化”

一是考試的級別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省考”變為“國考”,也就是說由原來省級組織的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變化由國家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

二是考試的內容發生了變化。由原來只考《心理學》、《教育學》兩學科變為綜合性考試,考試內容更寬泛,更科學,且申請不同層次的教師資格考試的內容也不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階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三是考試物件發生了變化。以前師範類院校畢業的學生直接認定教師資格,不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改革後,凡是申請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無論是師範類學生還是非師範生均統一參加由國家統一命題的筆試和麵試,考試物件增加了師範類學生。

四是考試的次數和組織形式發生了變化。由以前每年組織一次考試變為每年組織兩次,筆試每年3月、11月,面試每年5月、12月,面試由過去各市、縣(區)組織,變為由專門的機構負責,面試採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須統一培訓、持證上崗、在面試工作開展前,從考官庫中隨機抽取考官參與面試工作。

五是對考生學歷要求發生了變化。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或者中等師範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申請國小教師資格者,最低學歷從中專提升為大專;報考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最低學歷從大專提升為大學本科學歷;

六是對報考語文學科教師資格的考生普通話等級要求發生了變化。對申請語文學科教師資格的人員普通話等級由二級乙等提高為二級甲等標準執行。

七是教師資格考試的費用來源發生了變化。教師資格考試由原來不收費變為收費。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八是在校生考教師資格的.時間發生了變化。自治區區內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含)及以上學生和在讀研究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九是考試成績的時限發生了變化。以前,筆試成績長期有效,改革後,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麵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十是教師資格由原來的終身制變為定期註冊制。將後教師實行每5年一次資格審查制度,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特別是把師德表現和培訓學時作為定期註冊的重要條件。

  二、過渡期政策:

一是對師範類學生過渡期政策。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過渡期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2015年(含)以前”已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暫按照原認定程式和方式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對“2016年(含)以後”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畢業後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國家教師資格統一考試。

二是對已得取得自治區自學考試《教育學》、《心理學》單科或雙科合格證書者過渡期政策。凡在“2014年、2015年”取得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者,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可按照老辦法認定教師資格。逾期未提出申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不再作為認定教師資格筆試成績合格的依據,申請教師資格時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統一考試;“2013年(含)前”取得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不再作為認定教師資格筆試成績合格的依據,申請者必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2013年(不含)後”取得自治區自學考試教育學或心理學單科合格證書者,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另一單科合格證書,並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請教師資格者可按照老辦法認定教師資格。逾期未提出申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不再作為認定教師資格筆試成績合格的依據。申請教師資格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統一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