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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導遊人員的四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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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導遊人員除了有規定的義務外還有一些權利。以下是關於導遊人員的權利(四種權利)的相關內容,需要考試的小夥伴們,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最新導遊人員的四項權利

2017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導遊人員的權利(四種權利)

  2.1.1 人格尊嚴權

人格權是人身權的一種,是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繼承權等。人格權與身份權合稱“人身權”。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導遊王某帶團到西雙版納旅遊,在計劃就餐點就餐時,有一團員對服務小姐進行******,被王某制止,結果遭到漫罵和毆打。

② 某旅行社組織出境遊,到泰國時,有遊客要求到色情場所看錶演,遭到全陪馬小姐的制止,回到賓館,此幾名遊客要求馬小姐補償“春光損失”,讓其表演脫衣的舞蹈

③ 旅行社為導遊和領隊買保險,也應引起關注。

  2.1.2 調整變更計劃權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經徵得多數旅遊者同意後,可以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此權利的實施需滿足4個條件即:

①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活動前、後不存在此問題);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數旅遊者同意(書面或口頭形式)

④ 立即報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認可)

案例分析:導遊能否變更旅遊行程?(案例庫15)

  2.1.3 申請複議權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複議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的權利。導遊對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遊證、暫扣導遊證、拒頒導遊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

  4.1.4 行政訴訟權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訴訟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導遊對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遊證、暫扣導遊證、拒頒導遊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作出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