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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導遊證申請條件

導遊證 閱讀(1.98W)

導遊證是導遊人員從業行為能力的證明檔案,是表明導遊人員身份的外在標識,它是國家准許從事導遊工作的證件。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導遊證的申請條件,歡迎閱讀。

2017導遊證申請條件
  導遊證申請條件:

  1.申請導遊證的前提條件

(1)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參加頒發導遊證的旅遊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3)或在導遊管理服務機構註冊;

(4)品行端正。

  2.申請領取導遊證應提供的材料

(1)《導遊人員資格證》及其影印件;

(2)勞動合同或登記證明檔案的原件及其影印件;

(3)本人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4)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導遊證登記表》。

  3.不得頒發導遊證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發導遊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銷導遊證的。

  4.其他相關規定

(1)發證期限:《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遊證的書面報告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遊證,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使用範圍:《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遊證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範圍內使用。

(3)導遊證的遺失、補發:發現導遊證遺失,持證人必須立即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①導遊證遺失,失主必須立即報告所屬旅行社,遞交遺失原委的書面材料,請旅行社開具遺失證明。

②失主持遺失證明以及身份證、《導遊人員資格證》或《導遊人員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影印件到發證機關辦理遺失補發手續。

③持《申請導遊證登記表》到《中國旅遊報》或省級日報登載《證件遺失作廢證明》一個月後持登報啟事及上述證件到原發證機關補辦導遊證。

④在申請補辦導遊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遊活動。

(4)導遊證損壞,導遊人員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新證。

  導遊證申請程式: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實踐經驗,取得導遊人員資格後申領導遊證的程式大體是:

  (一)積累工作經驗

準備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在通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後,須在一家旅行社實習期滿至少3個月以上,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遊公司登記,由旅行社或導遊公司對申請人的'品行和業務能力進行考評並作出結論。

  (二)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門申報: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遊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遊證,發現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的情形,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證,是現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種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請領取導遊證人員從事導遊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直接決定了申請人能否從事導遊職業,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表達了三層含義:

(1)旅遊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必須在收到申請人領取導遊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遊證。這是一條強制性規定,這表明,旅遊行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申請人必須頒發導遊證,不允許存在“可以不予頒發”的情形。

(2)對符合申領條件逾期不予頒發或答覆,使申領人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是旅遊行政部門的一種不作為的失職表現,申領人可依照《行政複議法》向上一級旅遊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情形,僅限於《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旅遊行政部門只有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出現時,才可以決定不予頒發導遊證,同時,對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領人。

頒發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部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即有權規定樣式規格並統一製作,也可以統一規定樣式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製作和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