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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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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必須把履行監理安全責任放到與“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同等重要的位置。那麼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風險有哪些呢?

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風險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安全責任風險

1、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

眾所周知,監理行業所從事的是“高智慧的技術諮詢服務”,監理的職責和許可權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委託授權,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建築法》在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這說明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主體不是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不應把不屬於自己的責任委託給監理單位來承擔,更不能把屬於施工單位的義務和責任轉移給監理單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監理的安全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同時也擴大了監理單位安全監理的範圍和職責,建設部【2006】248號《關於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的釋出,逐漸增加了監理的安全責任,有些甚至是屬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被壓到了監理的肩頭。當發生事故後,既不是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主體,也不具備社會公眾安全監督職權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卻受到處罰、甚至被判刑!

2、建設單位不遵循建設程式

少數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工作中經常採用暗箱操作的方式確定工程承包單位,甚至將工程肢解發包,與施工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任意壓縮合理的工期和造價,而施工單位為承攬工程,對建設單位承諾低價中標並墊資施工,導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資金上大打折扣。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又片面追求工程施工進度,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使得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實。監理在實際工作中得不到建設單位的支援,監理工作的“責、權、利”不一致,導致監理對施工現場無法進行有效控制。一旦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將責任全部推在監理身上。

3、施工單位整體管理水平不高

建築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的需要,我國的建築施工隊伍不斷擴大,但總的整體素質卻有待提高,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又催生了建築市場違法分包、層層轉包、非法掛靠等很多不正常的現象。目前施工專案以包代管的現象很嚴重,而且施工隊伍大多重效益、輕安全,安全意識相當薄弱,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導致了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高頻發,這樣同時也增大了安全監理工作的難度和執業風險。

4、監理單位自身存在問題

當前,有相當一部分監理單位自身的安全體系未健全,監理自身安全管理薄弱,大多數專案監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兼管各專業的安全,而且部分監理人員缺乏現場安全管理知識和經驗,缺乏對現場隱患的敏感性,難以承擔安全監理的重任,導致監理單位整體素質不容樂觀,難以滿足現階段安全監理工作的需要。

  二、監理工作如何規避防範安全責任風險

1、建立健全企業履行監理安全責任體系

1.1 監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監理保證體系,制定履行監理安全責任的各項規章制度。

1.2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專案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落實監理企業安全責任的分管領導和管理的職能部門,明確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確定企業內部各專案監理機構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考核檢查標準,規範各專案監理機構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式。

1.3 監理企業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檢查所有在監工程的安全狀況和各監理機構的安全工作措施,規範安全監理工作程式及考核檢查標準,有效地規避因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監理不到位所導致的風險。

2、專案監理機構要加強對工程的安全監理

2.1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包括履行監理安全責任內容的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工作的範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2.2 總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專案的安全監理負責,組建專案監理部時,根據根據所監理的工程專案特點、大小複雜程度,配備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及安全監理人員,制定安全監理工作制度與工作流程,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切實保證相關責任落實到位。

2.3 總監理工程師要結合工程專案實際情況,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技術交底,提高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安全問題的能力。

2.4 工程開工前,監理專案部應對施工單位所報送的資料進行認真稽核,主要內容有:

2.4.1稽核施工單位企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2.4.2檢查施工單位專案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重點審查專案經理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資格,稽核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做到相關證書與人員及身份證相符,特別要注意證書的有效期。

2.4.3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重點審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4.4稽核分包單位的企業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工程內容與範圍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及施工合同約定,總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分包工程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總、分包單位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防止發生事故後總、分包單位之間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

2.4.5審查施工單位對進場施工人員的安全“三級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落實情況。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有針對性且應做好書面記錄,交底人與被交底人均應在三級安全教育卡和安全交底記錄上簽字,不得代簽。

2.5 施工過程中,監理專案部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有:

2.5.1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已經審批(審查)通過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當監理人員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該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並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對已經經過審批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要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時,監理專案部應要求並督促施工單位按原程式重新辦理編制、稽核、批准和報審手續,經過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必須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2.5.2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的安全巡視檢查工作並形成安全巡視檢查記錄。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專案監理部組織,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相關人員參加,對工程現場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專案經理等施工管理人員到崗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抽查施工現場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2.5.3對施工單位進場投入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要求其提供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使用承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並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2.5.4在施工過程中,對於工程的重點工序、關鍵部位,特別是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案監理部必須檢查施工企業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以及施工機械完好情況;現場跟班監督施工執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旁站監理記錄中必須如實準確地反映施工安全情況。

2.5.5工程竣工後,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檔案、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