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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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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讲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讲义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和分类

1.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

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

所谓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

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权力;

(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称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根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法律责任的归结

(一)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二)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事由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要依法定程序追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①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公平对待;

④要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⑤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要从效益角度出发,分析成本与所得,努力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法律责任的免责

1.免责的含义

所谓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当出现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