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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语以“佢”复指受事者的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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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粤语的“佢”[keoi5]是个第三人称代词,相当于普通话的“他/她/它”。除了第三人称代词的一般用法外,它还有一个比较特别的用法。本文即准备讨论与此有关的句式。

粤语以“佢”复指受事者的句式

饶秉才先生等(1981:112)“佢”的第2个义项是:“在祈使句里有命令的作用”,其例句为:

(1) 洗净件衫佢。(把衣服洗干净。)

(2) 锁埋道门佢啦。(把门锁上吧。)

张双庆先生(1999:347)沿用此说而加详,他说:“‘佢’在粤语中的另一个用法是放在祈使句的句尾,表示出命令的语气。”所论为香港粤语,实际上等于粤语。他的例子是:

(3) 唔该你锁埋道门佢。(麻烦你把门给锁上吧。)

(4) 趁未天黑做晒啲嘢佢,唔好再拖啦。(趁天还没黑把事情做完,不要往下拖了。)

张先生又说:“‘佢’基本上是重复句子的宾语,……因为多说了一次,就有了加强语气的作用,所以‘佢’的这种用法,本身还应看作是代名词的。”

李新魁先生等(1995:571-572)是在“处置句”一节中谈这个问题的,其中说:“除了‘将’字句,粤语口语中还常常用以下两种格式来表示处置,一种是在上面格式[引者按:指‘将’字句]的后头再加一个第三人称代词‘佢’,复指‘将’后的被处置对象,……另一种是把表示被处置对象的词语放在动词之后,并且紧接着加一个‘佢’来复指,……加‘佢’有很强的处置义,不加‘佢’就没有。”两种格式各举一例为:

(5) 将条颈链卖咗佢,唔系有钱啰。(把那项链卖了,不就有钱了吗。)

(6) 饮晒啲啤酒佢啦!(把这些啤酒喝了吧!)

李先生等和张先生都认为这是“佢”作为代词的一种用法,而且都是起复指的作用。这两点无可置疑。

李先生等与饶、张先生最大的分歧是:这种句式是表示祈使还是表示处置?就以上6个例句看,都带有祈使语气,也都有处置的意义。让我们看更多的例句:

(7) 你想闩埋嗰扇窗佢咩?(你想把那扇窗子关上吗?)

(8) 我而家即刻就去收起啲嘢佢。(我现在马上就去把那些东西收起来。)

(9) 将嗰几条友仔捉起佢呀?(把那几个家伙抓起来吗?)

(10) 都系将支竹绑实啲佢好。(还是把那根竹子绑紧点儿好。)

(11) 只要将右手便嗰个电制拍低佢就得嘞。(只要把右边那个电闸拉下就行了。)

以上5个句子都有处置义,但并无祈使语气。由此可见,这种用法是表示处置而非表示祈使。从下面所举的否定形式也可以知道这种句子不一定表示祈使:

(12) 唔好将条横[waŋ]锯断佢。(不要把那根横木锯断。)

(13) 唔将呢盘账搞清楚佢我今晚瞓唔着嘅。(不把这盘账搞清楚我今儿晚上睡不着的。)

(14) 你唔食埋个包佢,一阵实饿死你。(你不把这包子也吃了,一会儿非饿死你不可。)

例(12)是表示祈使,而例(13)(14)就不是。当然,从语用角度说,处置句式常常用于表示祈使语气,这的确很容易让人混淆。

李先生等列出“将+P+V+佢”和“V+P+佢” 两种格式,饶、张先生只指出后一种。如张先生所说,“V+P+佢”是以“佢”复指动词宾语,而“将+P+V+佢”则是复指介词“将”的宾语,而两者如李先生等所说,都是复指处置的对象。事实上还有第三种格式,即“P+V+佢”式:

(6’) 啲啤酒饮晒佢啦!(把这些啤酒喝了吧!)

(10’) 支竹都系绑实啲佢好。(那根竹子还是绑紧点儿好。)

(13’) 呢盘账唔搞清楚佢我今晚瞓唔着嘅。(这盘账不搞清楚我今儿晚上睡不着的。)

(15) 盆水倒咗佢,好唔好?(把那盆水倒掉,好吗?)

(16) 嗰啲烂茸茸嘅嘢掉咗佢算喇。(那些破破烂烂的东西扔掉算了。)

下面是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的分析。

一,关于表示结果的成分。这种句式一定要有表示结果的成分:“净”、“埋”(靠拢)、“起”、“实”(严实)、“低”(往下)、“断”都是使成式(动结式)动词的后一成分,“清楚”是形容词作结果补语,“晒”(全部)是个后置状语,“咗”则是表示完成体的词尾/助词。这些可以笼统地归纳为表示结果的成分。因为处置句式是表示把对象处置并达到某一结果,所以一定要有表示结果的成分。事实上,粤语表示处置的“将”字句在不使用“佢”复指的时候,也同样要求动词后面有表示结果的成分。

二,关于“佢”的位置。在“V+P+佢”式中,“佢”直接跟在所复指的P后面。在“将+P+V+佢”和“P+V+佢”式中,“佢”的位置在上述表结果的成分之后,如果这个成分后面还粘附着其他成分的话,“佢”还要更在其后,如例(10)(10’)的“实”后有“啲”(一些),“佢”在“啲”之后。下例是“黑”后有“晒”,而“佢”在“晒”后:

(17) 你将道门油黑晒佢,好睇咩?(你把这门全漆成黑色,好看吗?)

事实上这本就是一般的“V+P”句中P的位置,“绑实啲条竹”、“油黑晒道门”中的P“条竹”、“道门”也是在表示结果的成分及其粘附成分之后的。可以这样说:当“V+P”句转换为“将+P+V”或“P+V”,P调到动词前面(在“将”字句中转换为“将”字的宾语)时,空下来的位置用复指成分“佢”填补。也可以说:“V+P+佢”转换为“将+P+V+佢”或“P+V+佢”时,P调到前面去,而“佢”留在原处。

张先生说“佢”字在句尾,上面的例子确实都是如此。不过有时“将”字句中的“佢”不在句尾。如:

(18) 将眼螺丝拧到佢实一实。(把那枚螺丝拧得紧紧的。)

(19) 要将底下炕[hŋ22]到佢干晒,先好开始搞。(要把底下烘得完全干,才好开始弄。)

(20)成层楼帮我打扫到佢干干净净嚟!(把整层楼给我打扫得干干净净!)

(21) 将啲凳搬晒佢上嚟。(把凳子全搬上来。)

(22) 计我话,呢啲特别重嘅就趸佢落去底下。(按我说,这些特别重的就放到底下去。)

这是当表示结果的成分不是使成式动词的后半部分,也不是粘附在动词后的单音节或双音节形容词,而是以其他形式形成独立的补语时,“佢”放在动词与补语之间。这也是一般“V+P”句子中P的位置,可比较“拧到眼螺丝实一实”、“打扫到成层楼干干净净嚟”、“搬晒啲凳上嚟”。例(18)- (22)的补语包括以“到”(大致相当于普通话表示情态的“得”)打头的补语和表示趋向的补语。

但如果补语用“成”字打头,就从不用“佢”复指。如:“将啲纸裁成一条条”(把那些纸裁成一条一条),这里用不上“佢”。事实上,在一般“V+P”句中,用“成”字引出补语的,其前的动词都不带P。这也说明复指成分总是出现于应属于P的位置(亦即宾语的位置)。

三,关于施事者。“V+P+佢”和“将+P+V+佢”都可以在句首出现施事者,如(3)(7)(8)(13)(16),也可以省略,准确地应作“(A+)V+P+佢”和“(A+)将+P+V+佢”,这跟一般不用“佢”复指的句式是一样的。

但“P+V+佢”的句首就不能再出现A。在前两种句式中,A是句子的主语,而在“P+V+佢”句中,P成了主语,就没A的位置了。但可以变成“P+A+V+佢”,如:

(16’) 嗰啲烂茸茸嘅嘢你掉咗佢算喇。(那些破破烂烂的东西你扔掉算了。)

实际上是把“A+V+P+佢”的P调到句首来。这种句式较少用。

四,关于P的限制。对P的用词有一个限制,就是不能是第一和第二人称代词。大约这是因为这会与作复指的第三人称代词“佢”相矛盾的缘故。“将”字句可以用“佢”为P,然后再拿“佢”来复指,但也只限于不用独立补语的句式。如:

(23) 到最尾[mej]一定要将佢封冚[hŒm22]佢。(到最后一定要把它封严。)

但“V+P”句的P如果是“佢”,就不会再用“佢”复指。例如就只会说“一定要封冚佢”,而不会说“*一定要封冚佢佢”。不过也不妨理解为两个“佢”字合到一块了。“P+V+佢”式中的P不能用“佢”。

对于“P+V+佢”式,还有一个重要的语义上的限制,就是P不能是可能行使施事动作的`。如果把例(9)说成“嗰几条友仔捉起佢呀?”,则“嗰几条友仔”就可能被误会为施事者了。但可以在P后停顿,或用“P+A+V+佢”式,P后可停顿可不停顿:

(9’) 嗰几条友仔,捉起佢呀?(把那几个家伙抓起来吗?)

(9”) 嗰几条友仔(,)我哋捉起佢呀?(我们把那几个家伙抓起来吗?)

五,关于状语的位置。“V+P+佢”和“P+V+佢”的状语放在动词前,“将+P+V+佢”的状语放在“将”字前,这本没有什么特别的。不过比较(10)与(10’)的状语“都系”(还是)、(13)与(13’)的状语“唔”(不)的位置,可以排除一个很容易出现的错觉:“P+V+佢”表面上看好像是“将+P+V+佢”的省略。其实从上述关于施事者的讨论也可以看出“P+V+佢”和“将+P+V+佢”是“V+P+佢”的不同方向的变形。

六,关于不使用“佢”的情况。除了前面所说“将”字句带“成”字补语的情况外,还有:(一)“V+P”句的P后带独立补语的,都不用“佢”复指P。例(18)-(22)如果转换为“V+P”句,都不能加“佢”。(二) 在双宾语句中,作复指用的“佢”也不会出现。如:“将本书畀我”或“畀本书我”(把那本书给我)。这大概是因为复指成分本就是出现在宾语位置上,当有双宾语时,如再复指,就太繁复了。“将”字句中“将”字有宾语,其后的动词还带另一个宾语,这是另一种类双宾语句,这种句子也不用 “佢”。如:“将条绳打个缬[lit33]”(把这绳子打个结)。这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处置句了。

李炜先生(1993)指出粤语的“将”字句从过去的某个时候起,有使用范围扩大的趋势。在广州,文化水平比较高的人群的口中,出现一些处置义不很明显的“将”字句,如“惟有将个仔嚟闹一餐”(只好把儿子骂一顿)。这种“将”字句一般不用“佢”复指P 。

七,关于“佢”省去的情况。以上大多数例子中复指的“佢”可以去掉,句子的基本意思不变,只是有“佢”处置义较强,没有“佢”则处置义较弱,即使对于本就是表示处置义的“将”字句也是如此。只有(6’)(9)(9’)(9”)和(15)如省去“佢”就很别扭,但如把“饮晒佢”改成“饮晒去”(全喝掉)、“捉起佢”改成“捉起嚟”(抓起来)、“倒咗佢”改成“倒咗去”(倒掉),则又通顺了,只是处置义弱些。可见这几句的“佢”不可直接省去是受韵律的制约,从语义上说仍是可省的。

八,关于“佢”的出现倾向。虽然复指成分“佢”可以省去,但它在处置句中还是倾向于出现。尤其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很强烈的出现倾向:

一是在“P+(A+)V”句中,上面所有这类例句都是带“佢”的比省去“佢”的常见。

二是在“将”字句中,如果P离谓语动词位置比较远时,特别是没有独立补语时。如:

(24) 我打算呢匀将呢件事从头到尾、三口六面摆明佢。(我打算这回把这件事从头至尾当着大家的面摆清楚。)

(25) 你要将张纸由上便落嚟一自自噉趟平佢。(你要把那纸从上到下一点一点地压平。)

此二例如去掉“佢”,都会有别扭之感。

这种现象似乎暗示,广州人的语感需要在这些句子的动词后面有形式上的宾语,也就是说让它具有动宾句的形式。或者说,这些句子虽然把原来作为宾语的P调到了前面,但仍利用“佢”字复指宾语表示处置义的机会,在尽力向动宾形式回归。

九,关于复数的复指成分。不论P是单数或复数,都可用“佢”复指。不过也可以用复数形式的“佢哋”[khøj23tej22](他们/她们/它们)来复指P,这较少见,只在下列3个条件都被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a) 用“将”字句;b) P是复数的人(而非事物),且不用人称代词(包括“佢哋”)表示;c)P离谓语动词位置比较远。如:

(26) 将嗰班人唔理男女老幼咸巴冷[hŒm22 pa22 laN22]赶晒佢哋落地庐。(把那帮人不论男女老少全部都赶进地下室。)

但这时同样可以用单数的“佢”来复指,也可以不复指。

[后记] 本文初稿在第八届国际粤方言研讨会(2001.12. 广州·暨南大学)上宣读,得到多位师友指教。张洪年先生还在会后把他早已发表、而孤陋寡闻的我未曾拜读过的The Pretransitive in Cantonese(载《中国境内语言暨语言学·第一辑 汉语方言》,中研院史语所,台北1992)一文寄下。张先生的文章这个问题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本文只可以算是为该文补充些例句吧。

([i])“处置句”是语义平面的分类,“祈使句”是语气的一种,是语用平面的分类,两者有交叉。例(7)则是用处置句式加上语气词和语调来表示疑问语气。又,王力先生(1946第十章)把普通话“把”字句称为“处置式”,主要是句法平面的分类,与此视角不很相同。

([ii])V指动词(verb),P指受事者(patient)。P在V后面或“将”字后面的时候,对应于句法分析中的O (object宾语)。下文的A指施事者(agent)。

([iii])普通话表示处置的“把”字句也是如此。

([iv])在句尾助词之前仍算是句尾。但有这样的句子:“劏咗只鸡佢先啦”(先把鸡杀了吧),“先”在“佢”之后。不过这也许正可证明李先生等(1995:500)把放在句尾表示“先做某事”的“先”视为助词是有道理的。又,例(9)(10)是以处置句作为子句担任包孕句中的成分,(12)是处置句作复句中的分句,就其子句或分句而言,“佢”在句尾。

([v])除了单音节和双音节形容词,还有什么结果补语是紧密粘附于动词的,这是须另外研究的课题。

([vi])“将+P+V+佢”有一种变式,即“将+P+嚟[lŒj11](来)+佢”,如“将件衫嚟擘[mak33]烂佢”(把那衣服扯破)、“将封信嚟摺到佢好细”(把那封信迭得很小)等。不过那可以看成“将”字句本身的变式,与以“佢”复指P无关。另有“搦[nek55]个碗嚟装满佢”(拿个碗来把它装满)、“攞[l25]条布嚟剪开佢一橛[khyt22]橛”(拿一条布来剪开一段一段)等,与此变式相似,但其“搦”、“攞”应视为动词而非介词,则此为连动式,“佢”亦非复指成分。

([vii])“V+P”句如果要用“到”又用“佢”的话,就要作“V+P+V+到+佢+[补语]”,如“拧眼螺丝拧到佢实一实”(把那枚螺丝拧得紧紧的),其中“佢”字也可以不用。动词复制与“佢”复指P共现的句式不限于处置句,此处不详论。

([viii])也会偶然听到诸如“将啲嘢揾返佢嚟”(把那些东西找回来)这样的句子,是则在一部分人口中,“佢”字复指的处置义也在淡化了。

([ix])似乎可以进一步认为,用“佢”复指P的用法是从这两种句式开始的,最初只是为了用“佢”充当形式宾语。由于这两种句式主要表示处置,于是“佢”复指P就有了处置的意义,然后传染了“P+V”式。不少汉语方言,尤其是南方方言都有“P+V+[第三人称]”或“把/将+P+V+[第三人称代词]”表示处置的句式,但“V+P+[第三人称代词]”就罕见,这种现象也有利于上述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