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5.主行为与从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7.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
(1)民事行为存在能力欠缺;
(2)处分权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