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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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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银行本票

  【知识点】: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银行本票由银行出票、银行自己付款,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即“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解释2】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2.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解释】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6条)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银行本票和汇票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

【解释5】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1·判断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2015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答案】A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7年)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