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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商法備考知識

司法考試 閲讀(1.16W)

  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2016司考商法備考知識

  1.公司財務會計概述

會計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應由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2.公司收益分配順序

公司當年税後利潤分配規定的法定順序是:(l)彌補虧損。(2)提取法定公積金,即應當提取税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積金,即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應分配給股東,即向股東支付股息。

 3.股東利潤分配比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配紅利的原則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但如果全體股東通過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該約定分配紅利,而不依各股東的'出資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但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