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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法總則有關勞動法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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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與民法總則有關勞動法的內容是什麼你知道嗎?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的知識內容,關注民法總則或者需要參加司法考試的朋友們都可以看過來~

與民法總則有關勞動法的事務

  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的法律義務

民法總則第18條第二款規定,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屬未成年工,國家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另外,依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9條的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與患精神病員工簽署相關協議的注意事項

民法總則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員工患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人單位與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其他協議,需注意法律風險,有可能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當然,按照民法總則第24條的規定,勞動者一方如果認為其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與個體工商户發生勞動爭議,該告經營者還是告字號?

民法總則第54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個體工商户屬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之一,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如果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户發生勞動爭議,該告誰?司法解釋對此作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民法總則規定,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併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民法總則第66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第67條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併、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法人終止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

民法總則第68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由於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於消滅,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於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終止。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產,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將歸於消滅,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進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階段,意味着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必然消滅,勞動合同歸於終止。

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實務中需注意,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節點並不需要等到完成註銷登記,可以在作出提前解散決定或法院作出裁定後即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上述終止情形系用人單位自身原因所造成,勞動者並無過錯,因此,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

  法人分支機構的用工主體資格

民法總則第74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關於法人分支機構能否作為用工主體簽訂勞動合同,國務院作了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據該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直接作為勞動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只能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只能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單位,不能將分支機構直接列為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