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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案例模擬題

司法考試 閲讀(2.1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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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案例模擬題

  案情一:

甲因為丁欠其10萬元錢久拖不還,糾集乙、丙,將丁騙至自己開辦的礦場內關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飯時,甲對被捆綁的丁進行毆打,繼而將丁掐昏,以為丁已經死亡,將丁藏匿於水溝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來後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為了掩蓋罪行、轉移視線,向丁家發出一封勒索信,稱丁被綁架,索要3萬元人民幣放人,然後分頭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過程中,登上一輛小公共汽車,拔出刀子架在司機的脖子上脅迫司機改變行駛路線,朝山裏行駛。由於路況不好,加之司機十分緊張,一路上險象環生,幾度幾乎翻車。乘客紛紛要求下車,甲聲稱,要下車,必須交出身上的錢物。眾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財物才得以下車。司機也乘機逃走。甲乾脆自己開車。甲只開過農用拖拉機,並不熟悉汽車駕駛,也沒有汽車駕駛執照。因此路過-/b鎮時,撞倒了一個行人,鎮上的行人紛紛叫喊,要其停車,也有人上前阻攔,但甲仍不停車,將攔截汽車的數人撞倒後,繼續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車子衝進街邊的店鋪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車逃匿,乘司機下車小便之機,乙突然將車開走。該車司機急追,但未能追上。乙開車時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車查看發現被撞行人受傷未死,問丙如何處理。丙説

不管,叫乙趕快開車離開。乙駕車離開後4個小時,該被撞行人死在路邊。

問題:試用刑法湘識分析甲、乙、丙的行為。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1.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車罪、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

2.乙構成非法拘禁罪、搶奪罪、交通肇事罪。

3.丙與乙同樣構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湘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甲為索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質,即使是為討取賭債、高利貸而非法扣押人質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理。甲將丁某掐昏,以為丁已死亡,將丁藏匿於水溝中致丁溺死,屬於因果關係錯誤,不影響定罪。《刑法》第122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故甲的行為構成劫持汽車罪。甲在汽車上要求乘客交出財物才能下車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且屬於在交通工具上的搶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個行人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車仍不停並連續撞倒數人,在逃跑過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甲致丁死亡的行為“過限”。甲、乙、丙不構成綁架罪,因為缺乏扣押人質向第三人強要的目的,不具備綁架罪的主觀要件。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向丁家人發送敲詐信件的目的是為了掩蓋罪行,並非為了勒索財物,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非法佔有財物的主觀要件。

乙趁司機不備時將車開走,符合搶奪罪中趁人不備公然奪取特徵,構成搶奪罪;撞倒他人後發現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緻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樣對丁僅構成非法拘禁罪。乙突然起意將車開走的搶奪行為不具備共同犯罪故意,乙與丙不構成搶奪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後,丙叫乙開車逃離,是指使司機在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案情二:

大地公司與張三簽訂一個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設立藍天有限責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張三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張三任董事長;公司虧損按照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做出規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藍天公司登記以後,在大地公司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大地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户到藍天公司。

2007年3月,藍天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大地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藍天公司,張三書面表示同意。5月,法院判決藍天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貸款本息共計240萬,並判決大地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的藍天公司淨虧損180萬。另查明,張三在公司成立後將120萬註冊資金轉出,故丙銀行在執行過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張三對藍天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大地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使用權屬於藍天公司,故其抵押行為應為無效,且大地公司已於貸款後一個月退出了藍天公司,因此,對240萬債務不承擔責任,而藍天公司的註冊資金120萬被張三佔用,張三應當歸還120萬中的一半給大地公司。張三認為,藍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時大地公司投資不到位,故藍天公司成立無效,藍天公司的虧損應當由大地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問題:

1. 本案中,藍天公司的股東出資有何問題?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體間的法律關係有哪些?(5分)

2. 大地公司認為其退出藍天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對藍天公司和張三承擔什麼責任?(4分)

3.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張三退還其佔用的120萬中的60萬給大地公司?應否承擔藍天公司的虧損的一半?(4)

4. 本案中,藍天公司、大地公司、張三對丙銀行的債務應當如何承擔責任?(5分)

【答案】1.(1)藍天公司股東的出資有瑕疵,因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辦理該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

(2)本題中的股東未辦理登記的.出資瑕疵並不影響藍天公司的成立,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視具體情況有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變更註冊資本或被撤銷,本題中藍天公司具備公司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該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東出資不到位不影響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大地公司、張三與藍天公司是股東與公司間關係;張三與大地公司是股東之間的投資合作關係;藍天公司與丙銀行是借貸法律關係;大地公司與丙銀行之間形成抵押法律關係。

2.(1)根據《公司法》第72條到75條的規定,股東除全部轉讓股權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權,或者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僅經董事長張三的書面同意就主張已經退出了公司。

(2)對於大地公司未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大地公司對其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應對藍天公司承擔足額繳納責任外,同時應向張三承擔違約責任。

3.(1)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張三退還60萬給自己,張三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應當承擔向藍天公司返還的義務,由於張三佔用的是公司資金,張三僅對藍天公司負有返還義務,對大地公司無返還義務。

(2)大地公司不應承擔藍天公司虧損的一半。公司成立後,作為企業法人,藍天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除非符合“刺破公司面紗的”法人人格否認,否則是不對公司的債務直接承擔責任的。本題中,大地公司雖然違反了出資義務,但只對藍天公司承擔補繳出資義務,對張三承擔違約責任,但不直接承擔公司的虧損。

4.藍天公司應當以自己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大地公司應當首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消除其出資瑕疵,在其出資200萬的範圍內對藍天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張三應當歸還其挪用的120萬給藍天公司,在其出資200萬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