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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反併購方法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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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目前的法律並未禁止上市公司間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比較信任的公司達成協議,相互持有對方股份,並確保在出現敵意收購時不進行股權轉讓,以達到防禦敵意收購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公司反併購方法及策略,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公司反併購方法及策略

  一、相互持股

國內目前的法律並未禁止上市公司間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比較信任的公司達成協議,相互持有對方股份,並確保在出現敵意收購時不進行股權轉讓,以達到防禦敵意收購的目的。

  二、員工持股

這是基於分散股權的考慮設計的,上市公司可以鼓勵內部員工持有本企業的股票,同時成立相應的基金會進行控制和管理。在敵意併購發生時,如果員工持股比例相對較大,則可控制一部分企業股份,增強企業的決策控制權,提高敵意併購者的併購難度。

  三、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司董事會的穩定,從而起到抵禦敵意收購的作用。《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沒有禁止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而是把是否執行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的權利交給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一定程度上,董事會的穩定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96條的規定:“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同時加入自制條款:“董事若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股東大會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的,每年不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這就意味着即使併購者擁有公司絕對多數的股權,也難以獲得目標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從而使併購者不可能馬上改組目標公司。

  四、董事任職資格審查制度

這一制度是和前一制度緊密相聯的。在前一制度保障董事會穩定的基礎上通過授權董事會對董事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可以適當抵禦惡意進入公司董事會的人選。公司同樣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法規強制規定外的公司自制的任職條件。

  五、超多數表決條款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並未對超多數條款進行限制。如《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在使用上要慎重,因為股東大會的超多數表決條款雖然有增加收購者接管、改組公司難度的反併購作用,但同時也限制了控股股東的控制力。由於收購方控股後可立刻修改公司章程,董事會的超級多數表決條款並不構成真正的反併購障礙。

  六、發行限制表決權股票

發行限制表決權股票是一種有效的反併購對策。公司發行股票,原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就會下降,股權就會被稀釋。當公司受到併購威脅時,原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就會削弱。而當上市公司發行限制表決權股票時,由於目標公司集中了投票權,就可以阻止敵意併購者通過收購發行在外的股票而控制公司,既能籌集到必要的資金,又能達到防範被其他公司收購的目的。

  七、降落傘計劃

降落傘計劃是通過提高企業員工的更換費用實現的。由於目標企業被併購後,隨之而來的經常是管理層更換和公司裁員。針對員工對此問題的擔憂,人們設計了降落傘反併購計劃。由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者與目標公司簽訂合同規定:當目標公司被併購接管、其董事及高層管理者被解職的時候,可一次性領到鉅額的退休金、股票選擇權收入或額外津貼,以增加併購成本。我國對併購後的目標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無明文規定,引入降落傘計劃,有可能導致變相瓜分公司資產或國資,應該從社會保險的角度解決目標公司管理層及職工的生活保障問題。

  八、職工董事制度

《公司法》109條規定:上市公司可設立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就是説,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不由股權比例大小決定,這就保證了原有控股方可通過設置職工董事增加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

  九、資產收購和剝離

通過收購不好的資產或將優質資產出售來對收購者進行反擊是國外反收購戰常用的'方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沒有完全禁止這一反收購策略,但是隻將其限制於經營困難的公司,而經營困難的公司往往無能力使用這一策略。

  十、邀請“白衣騎士”

如果對敵意收購者不滿意,上市公司可以向滿意的合作方(白衣騎士)發出邀請,以更高的價格參與收購,來對付敵意併購,造成第三方與敵意併購者競價併購目標企業的局面。從目前的法規看,中國證券市場管理者還是比較傾向於這種反收購策略的,因為這將帶來收購競爭,有利於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十一、帕克曼防禦

公司在遭到收購襲擊的時候,不是被動地防守,而是反過來或者對收購者提出還盤而收購收購方公司,或者以出讓本公司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讓部分股權為條件,策動與公司關係密切的友邦公司出面收購收購方股份,以達圍魏救趙的效果。帕克曼防衞的特點是以攻為守,使攻守雙方角色顛倒,致對方於被動局面。從反收購效果來看,帕克曼防衞能使反收購方進退自如,可攻可守。進可收購襲擊者;守可使襲擊者迫於自衞放棄原先的襲擊企圖;退可因本公司擁有收購方的股權,即便收購襲擊成功同樣也能分享收購成功所帶來的好處。

  十二、法律訴訟

通過發現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訴訟,是反收購戰的常用方式。這種訴諸法律的反收購措施其實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並不鮮見,方正科技的前身延中實業於1994年就曾採用過類似策略。雖然延中的反收購策略最終沒有成功,但其做法無疑是正確的,只是由於當時的政策環境尚不成熟而未能取得應有的效果。現在,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違法收購將會得到有效制止,合法的反收購行動將會得到保護。

  十三、財務內容改變

其主要作用是達到反併購方法中的“毒丸術”和“焦土術”的使用目的。即通過惡化或預留財務指標中的“漏洞”以使目標企業的資產、財務質量下降,使併購方考慮到併購後可能產生的“財務陷阱”而產生畏懼心理,推遲併購時間或放棄併購行為。可採用的財務惡化方法有:虛增資產、增加負債、降低股東權益價值、調減公司本年贏利水平等。

  十四、“鯊魚觀察者”+股份回購

制定基於反併購目的的二級市場實時監控計劃,責成專人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日常監控。這一方式須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實施,但在計劃實施前和實施過程中要嚴格保密,並直接由公司核心決策層指揮。

在必要時候,公司可發出股份回購的聲明來抗擊併購方。我國證券市場上曾發生的邯鋼股份發出公告以15億元對抗寶鋼股份通過增持邯鋼認購權證的併購行為就是反併購顯現化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