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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企業設立步驟及相關知識

企業培訓師 閲讀(1.86W)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國有獨資企業設立步驟及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國有獨資企業設立步驟及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的步驟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國家工商局的規定,申請人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的證明。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應按國務院規定執行。在國務院未作規定前,可暫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辦理。

第一步:諮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貨幣出資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户;辦理入資及驗資手續;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及財產轉移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1、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徵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權源於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有企業。

(2)股東只有一個。依據公司法第65條,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國資委或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其下屬的全資子公司的出資者不是國資委,為法人獨資,法人格獨立,其財產獨立於國家財產,所以不是國有獨資公司,不能層層的擴展下去。它不同於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公司。儘管後者各方投資的所有權仍屬於國家,公司資本的所有制性質未發生變化,但公司的投資主體及股東卻為多個,具有多個不同的利益主體。

(3)公司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國有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財產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承擔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也不同於具有負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

(4)性質上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按公司形式組成,除投資者和股東人數與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與特徵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5)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企業的區別

通常,國有企業分為公司制國有企業和非公司制國有企業兩類,國有獨資公司是其中的公司制國有企業的一種。可以説,國有獨資公司是國有企業,它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但國有企業不限於國有獨資公司,它包括國有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也正因為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具有唯一性,因此,它也不同於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國有公司制企業,儘管這兩類公司的資本均屬於國家。

  3、國有獨資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它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特徵,即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唯一股東即國家也是以其投入到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國有獨資公司則以其全部公司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但與此同時,國有獨資公司又有別於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性不僅表現在這類公司的股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且根據本節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也具有其鮮明的個性色彩,譬如,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等等。此外,國有獨資公司作為一種國家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在追求盈利的同時(這點通常與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往往還擔負着執行國家經濟政策,調節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特殊使命,因此,相比較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通常會受到國家經濟政策和相關規定的特殊對待和優惠。

  4、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決策的職能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行使,但以上機構可以將部分職權授權給公司董事會行使。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公司董事會由 3 至 9 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5、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