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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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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現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和《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範》(DGJ08一2117)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上海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一、基本要求

(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的整體性。預製混凝土構件(以下簡稱頇制構件)的尺寸和形狀應當滿足製作、運輸、堆放、安裝及質量控制要求。

(二)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等,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三)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安裝順序以及連接方式,應當保證施工過程結構構件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並應當保證結構整體穩定性。

  二、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工作的協調管理,建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追溯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負有重要責任。

(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現行《全國建築設計週期定額》、《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等規定和工程實際,確定設計、施工工期,將合理的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直接發包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內容。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涉及預製率、裝配率,主體結構受力構件截面、配筋率,預製構件鋼筋接頭連接方式,夾心保温板連接件以及其他影響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實施。

(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設計單位對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進行設計交底。

(五)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預製構件生產單位進行“首段安裝驗收”。裝配整體式結構,應當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單元進行試安裝,試安裝過程和方法應當經參加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共同確認。

  三、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設計質量負責。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現行《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和《上海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等要求。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結構專業設計圖紙包括結構施工圖和預製構件製作詳圖。

結構施工圖除應滿足計算和構造要求外,其設計內容和深度還應滿足預製構件製作詳圖編制和安裝施工的要求。

預製構件製作詳圖深化設計,應包括預製構件製作、運輸、存儲、吊裝和安裝定位、連接施工等階段的複核計算和預設連接件、預埋件、臨時固定支撐等的設計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註,在圖紙結構設計説明中明確預製構件種類、製作和安裝施工説明,包括預製構件種類、常用代碼及構件編號説明,對材料、質量撿驗、運輸、堆放、存儲和安裝施工要求等。

(四)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向有關單位説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交底內容包括:預製構件質量及驗收要求、預製構件鋼筋接頭連接方式,預製構件製作、運輸、安裝階段強度和裂縫驗算要求,質量控制措施等。

(五)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服務,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問題。當預製構件在製作、運輸、安裝過程中,其工況與原設計不符時,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況進行復核驗算。

  四、預製構件生產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營業執照、試驗室情況等有關信息以及其生產的預製構件產品進行備案。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其預製構件產品不得用於本市建設工程。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二)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施,並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必要的試驗檢測手段,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主要原材料、以及與預製構件配套的鋼筋連接用灌漿套筒、保温材料、門窗等進行質量檢測。

預製構件生產單位自行實施建築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等檢測的,其試驗室條件、檢測人員、檢測資質等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三)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編制預製構件生產方案,包括生產工藝、模具方案、生產計劃、技術質量控制措施、成品保護、堆放、運輸方案,以及預製構件生產清單等,預製構件生產方案應當經頇制構件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四)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預製構件“生產首件驗收"制度。以項目為單位,對同類型主要受力構件和異形構件的首個構件,由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驗收,並按照規定留存相應的驗收資料;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批量生產。

(五)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制作過程質量控制。在混凝土澆築前,應按照規定進行預製構件的隱蔽工程驗收,形成隱蔽驗收記錄,並留存相應影像資料。預製構件採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時,應在構件生產前進行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的抗拉強度試驗,每種規格的連接接頭試件數量不應少於3個。

(六)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製構件質量追溯制度。預製構件應當具有生產單位名稱、製作日期、品種、規格、編號(可採用條形碼、芯片等形式)、合格標識、工程名稱等信息的出廠標識,出廠標識應設置在便於現場識別的部位。預製構件應當按品種、規格分區分類存放,並按照規定設置標牌。

(七)預製構件交付時,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應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詳見附件)。

  五、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二)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範》(GB/ T 50502)的規定;施工方案的內容應符合現行標準《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範》( DGJ08一2117)的規定。

(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追溯制度,健全台賬管理,加強預製構件進場驗收,按照規定對預製構件的標識、外觀質量、尺寸偏差以及預埋件數量、位置等進行檢查、記錄,並將預製構件質量證明文件等按照規定歸檔。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的有關規定,對預製構件進行結構性能檢驗。專業企業生產的樑板類簡支受彎預製構件或者設計有要求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進場時應按照規範要求進行結構性能檢驗。

對進場時可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預製構件,無駐廠監督的,預製構件進場時應按照規定,對其主要受力鋼筋數量、規格、間距、保護層厚度及混凝土強度等進行實體檢驗。

(五)採用鋼筋灌漿套筒連接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套筒灌漿連接專項施工方案,加強鋼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質量控制,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灌漿套筒進廠(場)時,應按照規範要求,抽取灌漿套筒檢驗其外觀質量、標識和尺寸偏差,檢驗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