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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政府採購運行規程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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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程序,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特制定本規定。

寧夏政府採購運行規程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政府採購辦公室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採購辦),集中採購機構為負責政府採購事務的政府採購中心,採購人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招標人為負責招標業務的集中採購機構或社會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條 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必須向採購辦提出採購項目名稱、規格、主要技術參數、資金來源等。

第三條 委託採購項目的預算資金必須與市場價接近,資金不足或採購項目資金自籌部分未足額劃入財政政府採購資金專户的,採購辦不予辦理。自簽訂《政府採購委託書》至開標,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

第四條 對招標文件進行技術答疑時,必須有委託單位、採購人的技術專家、公證人員參加。

第五條 專家評委從採購人以外的專家中抽籤產生。

第六條 無特殊情況應當現場公佈評標結果。

第七條 在原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或距上次採購時間不足半年的,再採購規格、型號、用途一致的同類商品,價格波動不大的,應按續標處理。

第八條 採購項目定標1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負責檔案管理的人員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對政府採購檔案進行整理、分類、立卷、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二章 政府採購管理程序

第九條 政府採購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彙總政府採購計劃,確定並執行採購方式,實施採購,簽訂及履行採購合同,驗收,結算。

第十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反映採購人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的計劃,是部門預算(或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的組成部分。採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採購辦依據批覆的部門預算,按品目或項目彙總編制本級政府採購計劃,並批覆給各採購人和集中採購機構。

第十二條 採購人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採購計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採購項目的採購清單。採購清單應當標明以下內容:採購項目的名稱、技術參數、規格、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交貨時間或開竣工時間,貨物配送單位和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採購辦根據預算和政府採購計劃,對採購清單核對無誤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1、 財政部門和採購人確定採購項目;

2、 財政部門向採購辦下達採購委託書;

3、 集中採購資金。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户,自籌資金由採購人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户;

4、 制定採購方案;

5、 審查採購文件。由招標人組織委託人、採購人審查採購文件。

6、 實施採購活動。包括髮標、開標、評標、定標,談判、授予合同等。

7、 簽訂採購合同。由採購人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報採購辦和財政部門備案。

8、 驗收與結算。採購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十二章規定進行驗收後,憑《政府採購履約驗收資金結算書》辦理結算。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後均應簽訂合同。合同訂立程序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採購項目的合同可以由採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人也可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簽。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在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採購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合同的驗收,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

合同履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

第十七條 支付採購資金時,採購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包括檢測機構證明、驗收結算書、履約報告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開户銀行和帳號等,下同)。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採購人報送的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金額或進度向中標供應商付款。

  第三章 採購方式

第十九條 實行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按《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序及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刊登公告或發投標邀請、接收投標、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招標文件須經委託單位、採購人審查並報採購辦備案後方可發售。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當符合招標要求的供應商較多時,須經公證部門抽籤產生投標供應商,每一標段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少於5家(含5家)。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等公開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受數量約束,但最低不得少於3家(含3家)。

第二十條 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人確定談判小組成員(以下簡稱談判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定標標準等事項。採購人代表應當作為談判人之一;

2、談判人擬定合同條款或供貨(工程)合同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並連同邀請理由報採購辦備案;

3、在談判活動中,談判人應當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信息;

4、談判結束後,談判人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談判人據此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談判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理由在談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採購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詢價採購方式的採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l、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人確定詢價小組成員(以下稱詢價人)、價格構成、定標標準等事項。採購人或其代表應當作為詢價人之一;

2、詢價人提出詢價供應商名單,並附選擇理由報採購辦備案;

3、詢價活動必須公開進行,詢價人應當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人確定的中標人應當是符合政府採購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4、詢價人應當將詢價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理由在詢價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採購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定期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政府採購是否嚴格按批准的計劃進行,有無超計劃或無計劃採購行為;

(三)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關政府採購文件是否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政府採購合同履行情況和採購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規定;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採購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定期對採購人執行政府採購政策進行監督、審計。

第二十五條 財政等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中介機構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向採購辦投訴。

  第五章 採購人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必須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經有關部門審定後一個月內,報採購辦彙總。

第二十九條 在採購項目實施前40個工作日,將採購項目的技術要求、規格、資金安排、交貨或竣工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事宜向採購辦和集中採購機構申報。但不得在採購項目要求中指定品牌和非國家標準的產品型號(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條 參加技術答疑、開標會時,必須有專業人員到場,根據項目情況,可由一人蔘與評標。

第三十一條 在採購項目開標前,不得就採購項目的價格及招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與供應商進行談判,更不準私下與供應商達成中標意向。

第三十二條 交貨時間自評標結果公佈之日起,一般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中標供應商確定後,憑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及時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未經採購辦同意,不得與供應商達成協議更改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包括數量、規格、中標價格、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合同中應寫明甲乙雙方違約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採購項目定標後,如需增加採購數量,必須向委託單位及採購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採購辦同意後方可續標,憑續標通知書與供應商續簽合同。

第三十五條 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接受貨物、工程或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採購項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等與採購要求不一致時,應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採購辦。

第三十七條 合同履行後30日內與供應商簽署《政府採購驗收報告》,並將驗收的詳細情況填寫完整,報採購辦備案,在2個工作日內與供應商辦理資金結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