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工傷職業病管理規定

職場 閲讀(2.4W)

1 目的和範圍

工傷職業病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員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各部門、分廠、車間。

2 管理職責

2.1 人力資源部負責牽頭組織工傷、職業病的鑑定和處理,按照地方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傷殘人員的傷殘鑑定級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2.2 HSE管理部牽頭負責對因公負傷人員的事故調查、取證及資料的整理和報告;負責職業病預防管理工作。

2.3 財務部負責工傷、職業病待遇費用的支付。

2.4 工會負責工傷、職業病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3 管理流程

3.1 工傷認定條件:

3.1.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1.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員工有和條款規定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有條款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1.3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職業病的申請

3.1.4 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0日內,所在單位應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部組織工傷鑑定小組在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之內,做出初步鑑定結論並向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1.5 員工所在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員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2 工傷、職業病申請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3.2.1 工傷、職業病人員申請書。

3.2.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2.3 根據技術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職業病診斷及相關的醫學診斷證明)形成的工傷事故檔案。

3.2.4 事故單位的事故報告、單位證實及證明人材料。

3.2.5 根據工傷鑑定小組處理意見形成工傷鑑定委員會會議紀要。

3.3 工傷、職業病待遇:

2

3.3.1 按照地方勞動鑑定部門傷殘等級的鑑定結果(勞動鑑定表),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3.3.2 工傷、職業病員工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經同意後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3.3.3 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而發生報公司工傷事故的責任單位,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考核,並取消年度先進單位資格。

4 相關文件

4.1 《勞動法》

4.2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4.3 《工傷認定辦法》

5 記錄

5.1 工傷事故檔案

5.2 《人身傷亡事故統計台帳》

6 術語和定義

7 附則

本規定主要編制單位:大唐內蒙古多倫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規定編制人:郭雲峯。

本規定審核人:李 鋒。

本規定批准人:張瑞兵。

《工傷職業病管理規定》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