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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保護-法律有哪些

職場 閲讀(2.89W)

《勞動法》有關職業病的要求主要在“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出台。由於產生職業危害的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的範圍較廣,所以只在因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進行控制。其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職業病保護-法律有哪些

職業病一旦發生,很難治癒,所以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從致病源頭抓起,採取前期預防。同時,在勞動過程中,需要加強防護與管理、產生職業病後需要及時治療,並對職業病病人給予相應的保障,做到全過程監督管理。

防治職業病,用人單位是關鍵。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而職業病診斷應當由醫療衞生機構承擔。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法》總則第3條關於勞動者權利中概括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除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還有婚嫁、喪假、產假、探親假及職工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勞動者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在同一單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而且,即使勞動者已經休了婚嫁、喪假、產假或者探親假,當符合了一定條件時其仍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