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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買賣合同彙總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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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買賣合同彙總九篇

買賣合同 篇1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輛基本信息:

品牌型號: 車牌號碼:

車輛類型: 車身顏色:

發動機號: 車輛識別號碼:

表徵里程: 萬公里:

使用性質:□家庭用車 □公務用車 □營運用車 □其他;

2、車輛相關憑證

登記號:初次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行駛證:□有(證號) □無

年檢證明:□有(至 年 月) □無

購置税完税證明:□有(税號) □無

養路費交付證明:□有(至 年 月)□無

車船使用税完税證明:□有(至 年 月) □無 交強險:□有(至 年 月)□無

其他相關保險:□有(險種 ;至年 月 日)□無 附加費發票:□有(發票編號 ) □無

購車原始發票:□有(發票編號:) □無 質量保證:□有(質保範圍)□無

3、車輛配置

燃料: ;排量/缸徑:

缸數: ;發動機功率:

氣囊: ;驅動方式:

排放標準:;變速器形式:

ABS: □有□無

其他重要參數:

4、車輛事故和修理情況

(1)、車輛事故情況:□曾發生 □未發生

(2)、車輛損傷和修理情況:

5、車輛權屬狀況

(1)、車輛所有人姓名或名稱:

(2)、車輛設定擔保(抵押或質押)情況:□乙設定□未設定

6、車輛其他相關作息:

協議內容

一、甲方自願將車賣給乙方,車輛產權屬於賣方,內容真實,無產權糾紛,一旦發生問題由甲方負責

二、經雙方協商價格為:32000元(大寫:叁拾貳萬元整),

乙方先付定金 5000 元(大寫: 伍仟 元整),提車時在付 215000 元(大寫: 貳拾壹萬伍仟 元整)餘下的 100000 元(大寫 拾萬 元整)於明年三月底以前支付完。買方於20xx年3月5日之前支付完賣方餘款100000元,如買方未支付完餘款,賣方無償收回此車。賣方不退買方任何費用,過户後車輛號牌 川Q23927買方原認此車伴為欠款擔保。

三、此車自 年 月 日 時 分以前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甲方負責;

四、此車自年 月 日 時 分以後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過户由乙方辦理,甲乙雙方出示手續,一切過户費用由乙方承擔,期限為5天(從把提車款付清算起)。

六、違約責任:

1、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協議,如甲方逾期履行超過五日,乙方可以解除協議並選擇要求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定金。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甲方有權要求甲方經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協議,如甲方逾期履行超過五日,乙方可以解除協議

並選擇要求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沒收乙方支付的定金。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3、在合同履行之前,買賣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買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買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甲方:乙方:

日期: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前年招投標中標單位供煤業務的實際,甲乙雙方本着自覺自願、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同配合搞好合作市城區集中供熱這項民生工作,確保供熱質量,在拖欠上年度煤款的情況下延續今冬明春供暖用煤,經充分協商一致重新變更籤訂以下供煤承包合同。

一、質量標準:

xx年度鍋爐用煤主要指標(靖遠大礦)(最低大卡不能低於5500大卡/公斤)

二、合同履約形式: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以乙方承包形式,確保供暖期兩台40T鏈條鍋爐和一台40T循環流化牀鍋爐供熱面積80萬平方米的全部用煤炭量(每噸單價610元,過磅

2.23萬噸)價款包定的額度,乙方實行盈虧自負。

三、交貨地點:甘南合作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煤場

四、供貨時間:xx年9月10日—xx年4月30日

供暖時間:xx年10月1日—xx年4月30日

五、合同價款: (含運費、裝卸費及煤款)並提供國家正式税務發票。

六、付款方式:

1、xx年10月底,付總價款xx年12月底,付總價款xx年1月底,付總價款15%。

4、xx年2月底,付總價款10%。

5、xx年3月底,付總價款10%。

6、xx年9月底前,付總價款25%。

七、其它約定事項:

1、根據雙方談判的約定,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年度欠款810萬元,乙方必須在本年12月10日前供煤xx年度,實際供熱面積超出80萬平方米,超出部分另行計算,同時增加合同總價款。

6、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建

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大寫:人民幣)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萬元。如甲方解除本

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還定金。

三、甲方於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款 元。

四、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户條件。甲方提供建造

本房屋的相關證明資料等作為交易依據。待過户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税,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

抵押、買賣、佔有等全部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甲方承諾並保證乙方對該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權以及處分權,甲方不得就該房屋再與他人訂立協議、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六、違約責任

1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如不按合

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叁 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約後,

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向乙方賠償經濟損失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買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特別約定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張合同無效,如本合同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合同,則甲方應返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並賠償乙方損失 叁拾萬元。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xxx

乙方:商丘xxx紡織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向甲方購買 絡筒機四台(120錠/台),每台價格壹萬陸仟元整(¥16000元),合計總價為陸萬肆仟元整(¥64000元)。

2、拆車前甲方機器完整不缺機物件,簽訂合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機器設備全款(甲方不負責開具發票)。

3、甲方負責為乙方將機器完好無損免費拆卸並上車。

4、設備拆卸上車前付完設備全款,運費乙方自己承擔。

5、雙方本着誠信合作原則,同意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商丘xxx紡織有限公司

開户:河南省安陽市農行東風支行 地址:河南省虞城縣203省道東側,杜集鎮北3公里處

卡號:xxxx 電話:xxxx

身份證:

20xxx年3月14日

買賣合同 篇5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商務部《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廢舊物事宜,訂立本合同。

今將本人 :筆記本電腦□台式電腦□平板電腦□電子配件□主機程度:良好□已損壞□維修過□發票:有□丟失□主機(配件)型號:

因本人閒置或損壞等原因不再使用,特將此物品賣給。此物品非搶非盜,更與其他任何人無任何債務和債權糾紛,確實是本人自己的100%所有權的物品。本人對此書寫信息真實無誤,絕無虛假。如果此信息內容不實,本人自願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

此合同售賣方一經簽字即刻生效,此物品所有權歸.注:(出售人請將出售物品裏的個人資料,圖片、視頻、文件等等,自行備份或刪除,本店不承擔任何數據丟失或損壞而產生的任何後果。)

請認真讀懂後再簽字!!!特此證明

出售人(簽字手印):

出售日期:月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新田村巫家組 巫統平 (賣方)

乙方:本村正塘組 周德成 (買方)

乙方家鄉因大布上政府徵地開發市場和修高速公路沒有墓地,經雙方商量甲方願將下雷布鳳形立自留山出賣肆穴墓地給乙方。每穴寬3米長4米,價格每穴肆仟元,合計壹萬陸仟零壹元整。

自簽字之日起,地款兩清,並再協議如下。

1、位置:第一隻在賴母桂英右邊隔碑石2尺處。第二隻、第三隻在巫母 下面一橫中間。右邊靠張氏古墓,下面並要用磚搏坑。第四隻只在再下面一橫坐向右邊。

2、自付款之日後,無論是葬墓之前,或葬墓以後如果有其它糾紛由甲方出面負責解決。並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攔乙方葬墓。

3、恐今後生端,特此為憑,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中人要簽字。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7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並捺指印。但之後,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户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户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户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於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於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信息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採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預製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後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後,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後,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買賣合同 篇8

賣方:(以下稱甲方)

買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建材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建材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價格見下表:

第二條、質量標準:產品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交貨:交貨方式為(賣方送貨、買方取貨)

交貨時間:20xx年07月15日

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第四條、驗收:對於建材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方異議期為賣方交貨後10日內,異議經核實賣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時間: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決定,在合同簽訂後,由乙方將貨款預付金額¥67160.0元(大寫: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整)給甲方,剩餘貨款於貨驗收合格後,餘款¥1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一次性轉入對方指定賬户。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賣方違約責任:

1、建材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賣方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2、賣方遲延交貨的,每日應向買方支付遲延部分價款10%的違約金;遲延交貨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方違約責任:

1、買方遲延提貨的,每日應向賣方支付遲延部分價款10%的違約金;

2、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賣方應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9

出口合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1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後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後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託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兑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 後 日,按即期承兑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買方承兑後,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 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d)裝箱單一式 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3

15.l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註明危現號。

15.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15.4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後,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藉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後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後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3O天內回覆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於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儘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後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