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愛好>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愛好 閲讀(1.32W)

夫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也隨之出現。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麼爭取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爭取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爭取方法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誰

主觀立場。既然雙方已經涉及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了,當事人應當積極應訴,不要因為成為被告就不應訴。女方應訴的話,要側重從自己的經濟收入、自己對孩子的教育、生活的關心程度等角度舉證證明自己更適合做孩子的撫養人。

一週歲不到。現在孩子一週歲都沒有到,如果父親想獲得孩子監護權,可説服女方撤回訴訟或在一審訴訟中男方不同意離婚,根據審判實踐一審不判離的機率很大,若一審不判離後那麼男方就有機會阻止女方再次起訴,因為司法解釋規定,若一審不判離,原告必須在一審判決生效後過6個月方能再次起訴。這6個月期間男方可以作很多功課。

兩週歲不到。按目前司法解釋及審判實踐,若父母離婚,二歲前的孩子的監護權基本歸母親,除非母親自願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或是母親染有惡習如:賭博、吸毒等或是有嚴重的傳染病,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才會考慮將孩子監護權歸父親。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超過2週歲。如果時間能拖過孩子2週歲以後,若父母再鬧離婚,就要考慮父母雙方誰家的物質條件更好,如住房,入學,就醫等方面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10週歲以上。離婚時,孩子已滿10週歲以上的,就要尊重孩子的意願,看孩子願意與誰共同生活。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