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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戀愛中贈送的財物問題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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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贈送的財物如何處理

關於處理戀愛中贈送的財物問題的法律知識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互贈財物屬於贈與,可以不退還;

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贈與方生活困難的,應予以返還;若女方借婚約之機從男方處獲取財物,則是一種無效的行為,而女方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收受男方財物,致使男方經濟利益受損的話,也可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應當退還不當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然而根據司法實踐中對於大量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最終能夠被認定為“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最終判決返還的卻少之又少。究其原因:

第一,當今社會人口流動性很大,男女雙方常常來自不同的地方,婚俗存在差異。而婚姻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返還的彩禮往往就是訂婚儀式上給予的,這就給司法實踐認定帶來了困難。

第二,隨着戀愛的自由,財物的給付時間大大提前,很難認定為“彩禮”。愛情的“快餐化”帶來的是男女之間交往過程的加快,往往交往時間不長便贈送大量禮品,甚至出現了一些“索取財物”的現象。這些戀愛期間給付的大量財物很難被認定為傳統意義上結婚之前給付的“彩禮”。

第三,調查取證困難,也給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帶來了困難。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較好,在婚禮置辦過程中即使給付數額較高的財物一般也不會去保留票據。一旦分手,一方起訴另一方返還為結婚給予的大量財物,舉證存在困難,往往很難證明是給付的“彩禮”,在女方否認的情況下也很難證明對方收到了這些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