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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醫患糾紛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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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在社會上經常可以看到,這時候我們應該要了解一些案例來增加我們對醫療糾紛的理解。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患糾紛的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典的醫患糾紛案例有哪些

  醫患糾紛的案例

2003年,原告胡某之母陳某因與被告蘆溪縣某醫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到蘆溪縣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查明爭議事實,認為某醫院對原告胡某(出生於2000年8月,由該醫院負責接生)的缺血缺氧性腦癱負有過錯責任,判令被告蘆溪縣某醫院賠償原告胡某殘疾人生活補助費42720元、鑑定費5000元,共計47720元的80%,計幣38176元(品除被告已付鑑定費1000元,實際賠償37176元),並賠償原告護理費每年1248元的80%,計幣998元,按年支付,支付到原告不需要護理時止。判決之後,被告不服蘆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1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被告蘆溪縣某醫院按判決書支付了賠償金,並按年支付了護理費。   2009年6月,原告胡某再次向蘆溪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蘆溪縣某醫院按現一級傷殘全護理標準月工資每月1750元承擔原告的護理費,支付至原告不需護理時止。原告認為,雖然2003年12月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應承擔相關賠償,並應向原告每月支付護理費998.40元,且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實際履行。然而隨着社會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物價的不斷上升,社會平均工資標準也有了很大的變化,2003年判決時的每年998.40元護理費遠遠無法滿足實際護理的需求,原告現需完全依賴護理,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1.醫療過失糾紛。即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鑑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鑑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

2.非醫療過失糾紛。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於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於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專業受理調解醫療糾紛

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着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脱離了醫患雙方的關係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衞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範圍,有利於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以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今已廣泛流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着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於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祕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範相對滯後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醫患糾紛解決方法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説,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着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