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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税申報業務的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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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發生車輛購置税應税行為的納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就跟隨小編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車輛購置税申報業務的辦理流程

  【業務描述】

發生車輛購置税應税行為的納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

國税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3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第4號)

  【報送資料】

(1)《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2份。

(2)納税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證件的發證機關為非車輛登記註冊地的納税人在申報納税時需同時提供車輛登記註冊地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税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3)車輛價格證明。

——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税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税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

(4)車輛合格證明。

——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信息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5)符合免(減)税規定的車輛,納税人在辦理納税申報時,應報送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相關資料。

(6)免税車輛重新申報車輛,應提供以下資料:

——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納税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正本原件;

——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納税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7)補税車輛,應提供以下資料

——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和補税相關資料。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税服務廳接收納税人申報資料信息,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為納税人提供申報納税辦理指引輔導納税人申報納税,提示納税人辦理税收優惠手續。。

(3)根據不同業務要求留存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税聯、車輛電子信息單、彩色照片以及《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等原件由主管税務機關留存,不再留存複印件。其他原件經審核後退還納税人。

(4)按規定程序核對是否屬於免税車輛。符合免税條件的,發放《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5)納税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税税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税款繳入國庫的,辦税服務廳依據國庫傳回的《税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發放完税證明;納税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税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税款的,税款劃繳成功後,辦税服務廳即可發放完税證明;納税人在辦税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税款的,辦税服務廳收取税款後即可發放完税證明。

(6)辦税服務廳人員在《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上簽名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納税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