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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涉及的税收減免政策(最全最新)

註冊税務師 閲讀(1.33W)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户的統稱,是由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的。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決定在未來3年免徵小型微型企業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小微企業涉及的税收減免政策,歡迎閲讀。

小微企業涉及的税收減免政策(最全最新)

  一、增值税

  5月1日營改增前

2017年12月31日前

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和營業税納税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税或營業税。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和營業税納税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徵增值税或營業税。

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徵增值税。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

  5月1日營改增以後

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

二、按季納税申報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政策的銷售額度。

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税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的通知》(財税〔2013〕52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1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政策的通知》(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96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二、企業所得税減按20%税率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文件依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4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税〔2015〕9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未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税〔2014〕122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25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税〔2016〕60號)

  四、各類附加税費

根據 財税〔2016〕12號相關文件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本通知從2016年2月1日期開始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税〔2016〕12號)

  行政事業性收費

《關於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税〔2016〕42號):

將現行對小微企業免徵的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免徵範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個人。具體收費項目包括:

農業部門:

國內植物檢疫費、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獸藥典》、《獸藥規範》和獸藥專業標準收載品種生產審批費、已生產獸藥品種註冊登記費、拖拉機號牌(含號牌架、固定封裝置)費、拖拉機行駛證費、拖拉機登記證費、拖拉機駕駛證費、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漁業船舶登記(含變更登記)費;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標準物質定級證書費、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准證書費、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費、計量考評員證書費、計量授權考核費;

林業部門:

林權勘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