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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籌劃

納税籌劃師 閲讀(3.02W)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我國公民在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即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税率進行徵税。筆者認為,在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從減輕税收負擔的角度出發,納税人有必要了解正確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的方法,並通過税收籌劃降低税負。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籌劃的知識,歡迎閲讀。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籌劃

月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的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税率-速算扣除數,而應納税所得額=每月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通過該計算公式可以看出,要使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税額降低,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降低應税收入,二是最大限度使用費用扣除標準,三是通過納税籌劃適用最低級次的税率。

  一、降低應税收入,將應税收入福利化

企業通過降低名義工資,將一部分名義工資轉化為税法允許的福利補貼項目,從而降低個人所得税的税負。具體方式有:

(一)企業將員工税前工資降低,但為員工提供免費住所和集體福利設施,例如上下班由公司提供免費班車進行接送。現通過案例來分析將應税收入降低並轉化為集體福利後的税收籌劃效果。

例:小王每月從單位取得工資10000元,但是由於沒有住房,小王每月花費18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並且每月上下班要花費交通費用700元。如果單位為小王提供宿舍,並在宿舍與單位之間開通班車,而將小王的月工資調整為7500元,那麼進行該税收籌劃後小王每月的税後實際收入將會有什麼變化呢?

下面分別計算税收籌劃前後小王每月的實際收入變化:

籌劃前:

應納税所得額=10000-3500=6500(元)

(適用税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税:6500×20%-555=745(元)

每月實際收入=10000-745-1800-700=6755(元)

籌劃後:

應納税所得額=7500-3500=4000(元)

(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税=4000×10%-105=295(元)

每月實際收入=7500-295=7205(元)

税收籌劃後,企業將小王税前工資薪金收入從原來的10000元下調為每月7500元,但每月税後實際收入7205元大於籌劃前的税後收入6755元,最終每月税後收入增加450元。

(二)企業將每月員工的通訊費補貼和交通費補貼以及差旅費津貼,從工資表中剔除,由員工每月拿發票進行實報實銷。

目前各地方對於員工取得的辦公通訊費以及交通費補貼具體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天津市地税局規定:“(1)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採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2)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所以,從税收籌劃角度考慮,單位對於辦公通訊費用應當儘量採用讓員工用通訊發票進行實報實銷的形式進行報銷,而不是將該辦公通訊補貼做到工資表與工資一併發放。而浙江地税局則規定:“個人每月取得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統一規定為差旅費津貼200元,誤餐補助200元;超過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針對浙江地税局的上述規定,在税收籌劃時企業就可以將200元以內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做到工資表中與工資一同發放。交通費補貼的籌劃可以結合當地税務機關的規定參照上述方法處理。

(三)足額繳納“三險一金”。根據我國税法規定,“三險一金”的繳費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是可以在個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提高繳存“三險一金”的金額(特別是提高繳納住房金的金額)而降低應納税所得額,達到降低應納税額的目的。

  二、最大限度使用費用扣除標準

(一)將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在一年內均衡分佈取得

按照我國現行税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可以每個月減除3500元。而對於以下人員在減除3500元的基礎上,可以另外再減除1300元的附加費用,所以這一類人員每月可以共減除4800元的費用,具體的適用範圍如下: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專家;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僱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此外,附加減除費用也適用於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在税率一定的情況下,扣除標準的作用在於通過調節税基,影響應納税所得額,進而影響應納税額。所以,在税收籌劃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費用扣除標準,使得應納税所得額隨之下降。其具體操作方法為均衡取得月工資薪金收入從而使每個月的費用扣除標準都能被充分使用,並且在累進税率形式下,均衡發放工資。除了能夠充分使用費用扣除標準外,還能適用較低的税率使總税負降到最低。

例如,某公司員工的工資是由月基本工資、季度獎金、績效獎金和不定期的其他獎金組成,在這種形式下員工每個月的工資、薪金波動幅度較大,有的月份可能只有基本工資;有的月份基本工資、季度獎金和其他獎金同時發放。如果員工的基本工資低於3500元或4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那麼就會導致只發基本工資的月份,員工不能充分使用費用扣除標準進行節税。而在同時發放基本工資、季度獎金和其他獎金的月份由於累進税率的原因,又使得税率要選用較高級次的税率,大大加重了員工的税收負擔。這時,企業就可以事先估計職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攤發放,超過全年免徵額的部分,年底以年終獎或績效工資的形式發放。

例:A公司員工小劉是營銷人員,9月份由於營銷業績不好取得基本工資為2000元,10月份除了取得基本工資外還取得業務提成5000元,並在該月份發放了國慶節過節費1500元,下面以這兩個月為例來分析進行税收籌劃後均衡取得收入和不均衡取得收入的税收負擔的區別。

税收籌劃前納税情況:

9月份工資為20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10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税為:(2000+5000+1500-3500)×20%-555=445(元)。即兩個月一共繳納個人所得税445元。

税收籌劃後納税情況:

假設預估兩個月合計收入為10500元,分兩個月均衡取得,9月份發放5000元,10月份發放5500元,那麼9月、10月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分別為:(5000-3500)×3%=45(元),(5500-3500)×10%-105=95(元),一共是140元。税收籌劃後由於均衡取得收入,每個月都充分使用了費用扣除標準並且使得税率降低,從而比税收籌劃前要少繳納445-140=305(元)。

  三、通過納税籌劃適用最低級次的税率

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納税籌劃儘量使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較低級次的税率,具體方式可以有:

如前所述,可以預計全年收入從而均衡發放每月工資,不僅能夠最大額度使用費用扣除標準,還能夠選用較低等級的税率。

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轉換。因為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税率表,所以當月工資薪金的税率小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税率時,可以考慮將一部分全年一次性獎金通過月工資薪金的形式進行發放。

例:王某每個月的收入為3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4000元,那麼王某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如下。

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商數=24000÷12=2000(元),適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數為105,計算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24000-500)×10%-105=2245(元)。工資薪金所得未超過3500的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税額為0,因此,在這種方式下,王某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為2245元。如果企業對王某的全年所得進行納税籌劃,將王某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中的6000元分攤到每個月工資中進行發放,分攤后王某的月工資為3500元每月,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那麼,在這種發放方式下,王某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商數=18000÷12=1500(元),適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税額=18000×3%=540(元),工資所得3500元仍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所以不必納税,那麼全年應納税額合計為540元。通過以上的計算,我們發現,由於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工資薪金進行轉換,使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能夠適用比轉換之前更低級次的税率,使王某全年少繳納個人所得税2245-540=1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