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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經濟法考點: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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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銀行清算,指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支付中介(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審查及轉入的金融活動。下面大家一起來看看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內容吧。

司法考試經濟法考點: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

  1.分立、合併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條件,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並附申請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權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解散。

(2)解散程序,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中國銀監會指定。由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計劃及時償還個人的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然後再償還銀行其他的債務,中國銀監會監督清算過程,對清算的重大事項有否決權。

  2.商業銀行的'被撤銷。

商業銀行因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與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商業銀行的破產。

(1)破產前的行政拯救。商業銀行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中國銀監會可以採取接管、託管等行政拯救措施。在行政拯救期間,中國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銀行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2)破產程序的啟動。商業銀行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的,該銀行可以經中國銀監會同意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者由中國銀監會向人民法院提出該銀行破產的申請。商業銀行破產可適用重整程序或者破產清算程序。

(3)破產銀行的管理。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破產清償順序。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後剩餘的破產財產依次用於支付税款和普通債權。

  4.商業銀行的終止。

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商業銀行的終止對金融市場有重大影響,對債權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關係。所以,商業銀行不得自行決定終止,而是須經銀監會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