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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3年內完成公車改革制度

駕照考試 閲讀(3.16W)

一般公務出行保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內,公務出行鼓勵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變通定製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外的公務出行,按照差旅相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需要,調整完善差旅管理辦法,做好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和差旅費保障範圍的銜接。

湖南2-3年內完成公車改革制度

下鄉、近距離出差等公務出行,鼓勵公務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車輛出行,因公共交通不發達、工作急需等情況確需租賃車輛出行的,要在確保節約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實行,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實際工作情況,確定車輛租賃費用標準,統一納入改革後支出。

行政執法用車保障。對未納入執法執勤部門的行政執法用車需求,由省、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不高於同級11家執法執勤部門執法執勤車輛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數量的車輛編制,納入省、市州、縣市區公車主管部門組建跨部門的綜合執法車輛平台解決,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保障。市州、縣市區綜合執法車輛平台可以與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一起,由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考慮、同步建設、統一管理。

特殊任務用車保障。對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特殊任務用車,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保障預案,報省政府批准。保障車輛原則上不新增。

省直黨政機關本級(正廳級單位及人財物獨立管理的副廳級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用車與應急用車,實行編制管理。

各市州、縣市區在保證節支率不低於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過現有一般公務用車數的30%核定本級(不含鄉鎮)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

各鄉鎮在不新增車輛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不超過2輛核定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部分版圖面積大、交通條件差且人口數量多的鄉鎮核定保留不得超過3輛。

  二,執法執勤用車保留標準。

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僅限於11個部門(系統),即法院、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司法、交通(海事)、農業、税務、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管。在全省各級滿足節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在原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並扣除特種專業技術車輛編制數的基礎上,按省本級不超過原編制數的40%,市州級不超過60%,縣市區級及以下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各級執法執勤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執法執勤用車改革的具體實施細則,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三,其他車輛的保留。允許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與部分具有接待職能並設有專門接待機構的單位適當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保留數量單獨核定,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商務車型為主,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照“有編制、有預算、有設備、不新增”的原則,不突破現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數量,從嚴從緊核定保留,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逐車審定。

 取消的公務用車如何處置

  資產評估、公開拍賣、統一規範處置

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牽頭統一規範處置,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

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在不低於評估價的基礎上,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防止甩賣和賤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税費後全部上繳財政。其中:中央垂管部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中央財政,省級黨政機關和省垂管部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省級財政,各市州、縣市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司勤人員往哪去

競聘上崗、內部轉崗、提前離崗、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多種方式齊頭並進

車改單位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取競聘上崗、擇優聘用的方式確定上崗人員。

對未競聘上崗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車改單位要按照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的原則,加強崗位管理,挖掘內部潛力,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

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本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係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 35號)有關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對於車改後不再使用的與車改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其他司勤人員,車改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司勤人員安置實施辦法,車改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改革後公務出行如何保障

  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內公務出行鼓勵利用公共交通服務

省直黨政機關本級(正廳級單位及人財物獨立管理的副廳級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用車與應急用車,實行編制管理。

各市州、縣市區在保證節支率不低於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過現有一般公務用車數的30%核定本級(不含鄉鎮)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

各鄉鎮在不新增車輛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不超過2輛核定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部分版圖面積大、交通條件差且人口數量多的鄉鎮核定保留不得超過3輛。

  二,執法執勤用車保留標準

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僅限於11個部門(系統),即法院、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司法、交通(海事)、農業、税務、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管。在全省各級滿足節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在原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並扣除特種專業技術車輛編制數的基礎上,按省本級不超過原編制數的40%,市州級不超過60%,縣市區級及以下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各級執法執勤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執法執勤用車改革的具體實施細則,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三,其他車輛的保留。允許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與部分具有接待職能並設有專門接待機構的單位適當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保留數量單獨核定,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商務車型為主,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照“有編制、有預算、有設備、不新增”的原則,不突破現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數量,從嚴從緊核定保留,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逐車審定。

  取消的公務用車如何處置

  資產評估、公開拍賣、統一規範處置

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牽頭統一規範處置,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

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在不低於評估價的基礎上,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防止甩賣和賤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税費後全部上繳財政。其中:中央垂管部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中央財政,省級黨政機關和省垂管部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省級財政,各市州、縣市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司勤人員往哪去

競聘上崗、內部轉崗、提前離崗、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多種方式齊頭並進

車改單位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取競聘上崗、擇優聘用的方式確定上崗人員。

對未競聘上崗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車改單位要按照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的原則,加強崗位管理,挖掘內部潛力,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

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本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係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 35號)有關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對於車改後不再使用的與車改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其他司勤人員,車改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司勤人員安置實施辦法,車改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改革後公務出行如何保障

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內公務出行鼓勵利用公共交通服務